11.丰乐种业审计案例-2004.44-4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证会计师事
务所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4]44
当事人: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证所”),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12层,法定代表人尹永利;
谭汝建,女,51岁,住所为合肥市西市区三里庵7608号,华证所安徽分所注册会计师;
李静,女,35岁,住址为安徽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1661101,华证所安徽分所注册会计师。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4115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华证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丰乐种业2001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华证所注册会计师谭汝建和李静。经上述当事人核查验证,华证所对丰乐种业200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查,在对丰乐种业2001年在建工程审计中,上述当事人未充分检查已完工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验收交接单等其他凭证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确认了该公司对以前年度虚构在建工程的冲账处理结果,从而没能揭示和指出丰乐种业当年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华证所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丰乐种业200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谭汝建、李静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谭汝建常年负责丰乐种业年报审计业务,其所应承担责任较李静重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谭汝建5万元,对李静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乐种业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4]43
当事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727号,法定代表人吴大香。
张海银,男,66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中村2361002室,丰乐种业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庞莉萍,女,50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樊洼路83401室,丰乐种业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吴大香,男,48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6号,丰乐种业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孙兰芳,女,50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1191402室,丰乐种业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崔建望,男,56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西路4941304室,丰乐种业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
王春生,男,51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樊洼路81103室,丰乐种业一届董事会董事、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国良,男,54棉花事件岁,现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樊洼路81204室,丰乐种业一届、二届董事会董事兼总农艺师。
陈小剑,男,43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中国科大东区12603室,丰乐种业一届、二届董事会董事。
李莹,男,49岁,丰乐种业一届董事会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文俊,男,38岁,住址为山西省屯留县屯玉路129号,丰乐种业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程刚,男,40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322404室,丰乐种业二届董事会董事兼总经济师。
王金生,男,39岁,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联合一村,丰乐种业二届董事会董事。
徐继萍,女,40岁,现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樊洼路81403室,丰乐种业一届董事会秘书、二届董事会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卓文燕,男,66岁,现住址为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路186号财院东宿82301室,丰乐种业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钱克明,男,41岁,现住址为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丰乐种业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光亚,男,47岁,现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727室,丰乐种业原总会计师。
张琴,女,55岁,现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纺织一村2204号,丰乐种业原财务部主任。
丰乐种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一案,我会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41021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丰乐种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重大投资信息
丰乐种业自19974月发行上市至2001年底共计投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68,8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具体是:1997年,投入资金41,800万元,收回资金38,7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1,967万元;1998年,投入资金13,000万元,收回资金4,9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1,938万元;1999年,投入资金6,700万元,收回资金8,9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1,198万元;2000年,投入资金4,100万元,收回资金6,5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3,184万元;2001年,投入资金3,200万元,收回资金9,8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2,837万元。在前述投入的资金中,查实有38,300万元属募集资金。对于上述重大投资行为,丰乐种业仅在2001514日补充披露了其中的6,100万元委托理财。其他重大证券投资行为的情况均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以上违法事实由丰乐种业相关会计凭证、明细账、丰乐种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涉及相关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丰乐种业原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证券部经理提供的关于证券投资的文件和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所披露的财务数据有虚假记载
11997年至2001年底,丰乐种业采取虚开销售发票及虚开自制销售凭证的方法虚做各类农作物种子销售19,100万元,同时,累计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100万元,累计虚构主营业务成本2,200万元,实际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8,000万元,虚构主营业务利润15,800万元。其具体情况为:1997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3,021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744万元;1998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5,087万元,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235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1,475万元;1999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3,095万元;2000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6,956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782万元;2001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016万元,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914万元,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成本782万元。
21997年至2001年底,丰乐种业将证券投资转回的收益以及相关补贴收入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应收款项,其实际证券投资收益金额小于各年虚构主营业务利润,此项差额形成丰乐种业各年度的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4,006万元。具体情况是:1997年虚增利润528万元;1998年虚增利润1,438万元;1999年虚增利润1,027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71万元;2001年虚增利润942万元。
32002年,丰乐种业以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杂交水稻项目在建工程246万元,以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棉花油菜项目在建工程306万元,总计虚增在建工程552万元。
以上丰乐种业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利润和虚构在建工程的情况,致使其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由历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统计表、会计凭证、丰乐种业相关说明、历年年虚增利润的调账凭证、丰乐种业年报、相关说明、相关会计凭证、1999年配股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审批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虚假记载
1997年至2001年,丰乐种业通过虚构在建工程、将其他建设内容替代募集资金项目以及将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在建工程等方式虚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情况为:1997年,加包中心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681万元,杂交玉米项目虚构在建工程3,500万元,精奎禾灵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939万元,西瓜种子中心项目虚构在建工程3,199万元,销售网络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971万元;1998年,杂交玉米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000万元,精奎禾灵项目虚构在建工程2,295万元,脱水蔬菜项目虚构在建工程2,070万元,种子一条街项目虚构在建工程200万元,销售网络项目虚构在建工程884万元;1999年,杂交水稻项目虚构在建工程830万元;2000年,以其他建设内容替代农科院在建工程347万元;2001年,以其他建设内容替代农科院在建工程692万元。对于以前年度虚构在建工程,丰乐种业于2001年底通过转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种
子成本以及往来款的方式进行了冲帐处理,冲账金额总计为6,574万元,丰乐种业在200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对此冲账结果进行了披露。
1997年至2001年,丰乐种业各年均存在虚构在建工程的情况,致使其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年度报告中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均有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由丰乐种业年报、相关说明、相关会计凭证、1999年配股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审批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各项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各项违法行为。
在丰乐种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重大投资信息违法行为中,丰乐种业一届、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张海银、庞莉萍及曾分管证券投资事务的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孙兰芳直接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决策,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丰乐种业一届董事会秘书、二届董事会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徐继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上述丰乐种业1997年~2002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和1997年~2001年年报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中,丰乐种业一届、二届、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张海银、庞莉萍和吴大香分别为其任职董事长期间发生的年报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届、二届董事会董事孙兰芳、王春生、张国良、陈小剑、崔建
望、李莹、郑文俊、王金生、程刚、徐继萍、卓文燕、钱克明分别在通过各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为其签字通过年报所涉虚假记载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光亚、财务主管张琴也为相关年报所涉虚假记载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