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
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 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 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 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 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 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 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 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 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8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1231 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 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2016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
1、江苏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 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 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 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 放的每人每工作日降温费标准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
35℃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 的,21元/天。
5、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 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 低于90元。
6、广东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 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 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 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
夏季高温期间(71日至9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 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 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 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 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 元。
9、浙江
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9月共4个月。
10、江西: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 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11、重庆
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 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 天10元~20元。
12、陕西
每天10元。
13、海南
发放时间:41日到1031日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 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14、湖北
发放时间:6789月。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 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15、福建
发放时间:5-9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
16、山东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 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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