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0]29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9.04
【实施日期】2000.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降温费标准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292号 2000年9月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为了加强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中央驻赣企业(包括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所得税的其他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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