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 号】闽价费[2012]251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2〕251号)
降温费标准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2〕419号)收悉。为了便于函授生住宿,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对1号楼学生公寓进行了改造,在原有学生公寓的基础上配备了电视、空调等设备,改善了住宿条件,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并在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可加收空调降温费(具体详见附件)。除收取住宿费、空调降温费外,学校不得向住宿函授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强制要求函授生在校住宿。
二、本复函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和执行情况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原省物委《关于福建卫生学校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265号)同时废止。
三、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号楼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
住宿类别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空调降温费 | 公 寓 配 备 标 准 |
2人间 | 元/天.人 | 45 | 5 | 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电水壶、席梦思床、桌椅、沙发等 |
3人间 | 元/天.人 | 40 | 5 | 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电水壶、席梦思床、桌椅、沙发等 |
4人间 | 元/天.人 | 25 | 4 | 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电水壶等 |
6人间 | 元/天.人 | 20 | 4 | 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电水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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