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大板居住
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的通知
建标[1991]272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1—91,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部标准《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暂行规定》,JGJ1—79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要符号
材料性能
Ec——混凝土弹性模量;
Gc——混凝土剪变模量;
Es——钢筋弹性模量;
C20——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为20N燉mm2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M10——表示强度标准值为10N/mm的砂浆强度等级;
MU10——表示强度标准值为10N/mm的砖强度等级;
fck、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cmk、fcm——混凝土弯曲抗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tk、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vk、fv——混凝土抗剪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yk——钢筋强度标准值;
f′y——钢筋抗压强度设计值;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作用和作用效应
S——结构或构件的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M——弯矩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u——结构层间相对位移;
u——结构顶点位移。
几何参数
H——房屋总高;
h——层高、截面高度或墙长;
h0——截面有效高度;
b——截面宽度;
t——墙厚;
bf——翼缘有效宽度;
Ln——连系梁净跨;
A、AW——截面面积及腹板面积;
A′——空心墙板截面受压区面积或后浇混凝土芯体面积;
Aas——楼板在墙上的支承面积;
Ar——混凝土空心楼板在墙上支承的肋部面积;
Ash——水平钢筋各肢的全截面面积;
s——水平钢筋的间距;
Asv——连系梁竖向钢筋各肢的全截面面积;
nk、nj——接缝中的混凝土销键及节点个数;
Ak、Aj——单个销键或节点的受剪面积;
As1——内墙板锚拉钢筋面积;
As2——外墙板锚拉钢筋面积。
计算系数
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α1、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及其最大值;
η——地震作用效应的局部放大系数;
α——剪跨比对混凝土抗剪强度的降低系数;
λ——计算截面的剪跨比;
μ——轴力影响系数或“剪切——摩擦”系数;
φ——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ξ——键共同工作系数;
β1——接点强度降低系数。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外墙板
第三节内墙板、隔墙板、楼板
第四节装修、饰面
第四章结构设计
第一节结构布置
第二节构件设计
第三节连接构造
第四节变形缝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基本计算
第六章承载力计算
第一节少筋大板结构墙体承载力计算
第二节钢筋混凝土大板结构墙体承载力计算
第三节接缝承载力计算
第七章结构构造
第一节墙板构造
第二节节点、接缝连接
第三节其它构造
第八章构件生产
第一节材料的一般要求
第二节台座及模具要求
第三节工艺要求
第四节质量与检验要求
第九章现场施工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运输、堆放
第三节安装
第四节保温和防水
附录一大板建筑的安装工序
附录二安装墙板相关偏差调整原则
附录三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充分发挥大板建筑的优越性,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8度以下的承重墙间距不大于3.9m的大板居住建筑;
当采用底层大空间方案及相应的结构措施后,也适用于办公楼、商店等公共建筑。
第1.0.3条大板居住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体、楼面、屋盖承重构件应采用大型板材,部分尺寸过大的板材亦可采用中型板材;
二、结构体系可采用全装配大板结构体系;部分现砌墙体的内板外砖结构体系;振动砖板结构体系;局部现浇混凝土与装配式大板相结合的结构体系;
三、板材的材料可采用普通混凝土、轻集料混凝土或粉煤灰混凝土;
四、板材可采用实心板或空心板。外墙可采用单一材料或复合材料墙板;
五、7层或7层以下的大板居住建筑宜采用少筋大板结构体系;8层或8层以上的大板居住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板结构体系。
注:按墙体全截面面积(包括竖缝)计算,其含钢率为0.10%~0.15%的大板结构称为少筋大板结构。
第1.0.4条各类大板建筑的层数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大板建筑的层数不宜高于七层,且不宜采用底层大空间结构。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第1.0.5条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应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设计方法,并编制设计、制作和施工安装成套设计文件。
第1.0.6条大板居住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大板居住建筑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的要求,采暖大板居住建筑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第二章材料
第2.0.1条普通混凝土的各项计算指标应符合表2.0.1的规定。对于空心墙板应将按净截面计算的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值,乘以折减系数0.8。普通混凝土的剪变模量Gc=0.4Ec。用立模成型的墙板,其强度应按表列数值乘以折减系数0.85。
第2.0.2条轻集料混凝土的各项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的规定。
第2.0.3条粘土砖及多孔砖振动砖墙体的各项计算指标应符合表2.0.3的规定。振动砖墙体的剪变模量G=0.4E。振动砖墙体(粘土砖及多孔砖)的质量密度可按2.0t/m采用。
粘土砖砌体的各项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规定。
第2.0.4条蒸养粉煤灰混凝土的各项计算指标,必须按所用原材料及生产工艺的不同,通过大量试验统计确定。
第2.0.5条钢筋的各项计算指标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3.1.1条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并应做到基本间、连接构造、构件、配件及设备管线的标准化与系列化,采用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组成多样化的住宅建筑系列。
第3.1.2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大板建筑,建筑体型、布置及构造应符合抗震设计原则的要求。
第3.1.3条采暖大板居住建筑的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
第3.1.4条为适应建筑套型变化和施工需要,宜在分户墙上设置备用门洞。
第3.1.5条固定各种建筑装修和设备时,宜采用膨胀螺栓固接或钉接、粘接等固定法。
第3.1.6条大板居住建筑的房间宜设置挂镜线。
第3.1.7条大板建筑的室内电线,宜敷设在特制的空腔踢脚线槽或空腔挂镜线槽内(图3.1.7),不得在水平接缝和竖向接缝内,沿接缝的方向敷设电气管线。
第二节外墙板
第3.2.1条外墙板及其接缝设计应满足结构、热工、防水、防火及建筑装饰等要求。并结合当地材料、制作及施工条件进行综合考虑。
第3.2.2条采暖大板居住建筑当采用复合外墙板时,除门窗洞口周边允许有贯通的混凝土肋外,宜采用连续式保温层。保温层厚度不得小于40mm,宜采用轻质高效、低吸水率的保温材料。当采用湿法复合工艺时,保温材料的重量含水率不得大于10%。
无肋复合墙板中,穿过保温层的连接铁件,必须采取与结构耐久性相当的防锈措施。
第3.2.3条采暖大板居住建筑外墙板的接缝(包括勒脚、檐口等处的竖缝及水平缝)必须作保温处理,应保证其内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第3.2.4条大板居住建筑外墙板的接缝(包括女儿墙、阳台、勒脚等处的竖缝、水平缝及十字缝)及窗口处必须作防水处理。并根据不同部位接缝的特点及当地的风雨条件选用构造防水或材料防水或构造防水和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水系统。
第3.2.5条当外墙板接缝采用构造防水时,水平缝宜采用企口缝或高低缝,少雨地区可采用平缝(图3.2.5-1)。竖缝宜采用双直槽缝,少雨地区可采用单斜槽缝(图3.2.5-2)。接缝的细部尺寸应符合图中规定。图中防水空腔高度h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小于30mm。
对于高层建筑,上述风速值尚应根据房屋最大高度乘以风压高度变化系数的平方根μz(μz详见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
第3.2.6条外墙板接缝采用材料防水时,必须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嵌缝材料。板缝宽度不宜大于20mm,材料防水的嵌缝深度不得小于20mm。对于中、低档嵌缝材料,在嵌缝材料外侧应勾水泥砂浆保护层,其厚度不得小于15mm。对于高档嵌缝材料其外侧可不做保护层。
注:嵌缝材料应在弹塑性、耐久性、耐热性、抗冻性、粘结性、抗裂性等方面满足接缝防水要求。
第三节内墙板、隔墙板、楼板
第3.3.1条内墙板设计应满足结构、隔声及防火要求。墙板上的电气及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户墙上两侧暗装电气设备不应连通设置;
二、暖气横管穿分户墙时必须采取密封措施;
三、在内墙板以及外墙板的门窗过梁钢筋锚固区内,不得埋设电气开关盒或接线盒。
第3.3.2条采暖大板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墙板的传热阻值不得小于外墙板传热阻值的70%。
第3.3.3条隔墙板应减轻自重,用作分户墙时应满足隔声要求,用作厨房及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分隔时应满足防水要求。在地震区应加强它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第3.3.4条设备管道穿楼板时,必须采取防水、隔声密封措施。应在楼板内预埋防水法兰套管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3.3.5条楼板与楼板、楼板与墙板之间接缝应采取防水措施。沿阳台板的前沿及两侧应在板底设置滴水线。
第3.3.6条严寒地区,由外露悬挑构件造成的热桥部位,应作适当的保温处理。
第四节装修、饰面
第3.4.1条建筑装修、饰面,应结合当地条件采用耐久、不易污染的材料做法,并体现太板建筑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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