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 [ 2007-9-17 16:43:05 ]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本局各科室、直属分局:
针对我局近年来在贯彻执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过程中,规划审批工作存在建筑物标高(±0.00)确定不明确、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不明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科学及众反映较多的建筑间距、日照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以下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
1、基地地面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对外联系道路的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3、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设计;
5、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6、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的确定
1、基地内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地面应控制在
0.15-0.6米以内。
2、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路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且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城市公共建筑因使用功能的需要,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按照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确定,但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3、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建筑基地通路出口位置的确定
1、基地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天桥、地道)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3、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4、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称为地下室。
2、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称为半地下室。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容积率计算:
a、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计入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
b、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入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入地面以上的建筑容积率。
c、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分别计入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半地下室计入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并计入地面以上建筑容积率:
A’=KA: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d、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或公共停车场所的,不计容积率。
五、住宅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要求
1、住宅间距,在满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1条、22条规定的同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2、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规定。
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居住用地在满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
2、居住用地以外的其它公共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国家有关专业规范标准执行。
3、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的住宅、商业、办公综合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方案经我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公共开放空间设计方案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经我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
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
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八、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计算按照《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九、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在符合上述规定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第三条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南平市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片)区规划。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编制相应的各专业系统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此规划应由业务隶属单位完成。
第八条城市土地的地块开发利用,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视建设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地块开发单位完成。
第九条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应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特别重要的地区,还应编制城市设计。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设计,必须使用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的地形图及高程、座标系统。
第三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区不小于0.8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南北向夹角≤45°,下同)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小于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不小于0.5倍。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它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在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旧
米,在旧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5米。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的间距,在新区不小于0.25倍,在旧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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