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申购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股申购业务流程,加强新股申购内部控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新股申购是指远光软件(下称“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指定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公告规定
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的业务。
第三条 新股申购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A股的新股申购,不
得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买卖,并严格控制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内控制度所指新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A股。
第二章 权限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进行新股申购,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条 新股申购资金额度控制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金额权限以内。
第七条 证券及法律部是公司新股申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成立新股申购小组。其中财务部主要负责新股申购资金的划拨与核对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保密和隔离
第八条 新股申购小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新股申购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股票买卖岗位分离;
第十条 资金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负责新股申购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新股申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四章 内部审核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
1、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新股申购。
2、选择券商的条件:原则上应是经证券业协会审批的创新类券商。
3、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董事长批准。
4、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资金划拨
1、公司在往专户转入及从专户转出申购资金时,必须凭公司董事长签署
的授权文件并由财务负责人亲自前往证券机构办理入账手续,专户中
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账户。
2、因新股申购所得收益应及时转回资金托管账户,以确保证券账户中的
资金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金额。
第十五条 证券及法律部负责编制新股申购分析报告,必要时应咨询证券专业人士,提出申购参考意见,提交公司总裁审阅后呈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申购新股的条件
新股申购小组应严格按照董事长的批示谨慎实施新股申购操作,不得擅
自改变和选择拟申购的股票。
第十六条 申购时间、申购单位及上限
1、新股申购时间为申购日(T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
00。
2、在上证所发行的新股,申购单位为10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
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
上网定价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
3、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
于500股,超过500 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上网
定价发行数量或者9999.95万股。
第十七条 申购次数及申购金额
1、每一证券账户对同一只股票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
撤销。同一证券账户对同一只股票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营业
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2、当资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大于或等于申购上限金额时,
每一个账户按照申购上限进行申购;达不到申购上限金额的,按照资
金账户剩余资金认购,原则上保证资金账户资金的充分使用。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安全防范:定期杀毒、电脑专用、使用正版交易软件。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建立台账管理,对申购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做好申购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2、财务部于新股申购当日应及时与证券公司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
全。
3、申购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每月对申购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独立董事可以对申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监
督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购资金的专
项审计。
5、监事会可以对申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购中签的新股,原则上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抛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暂停新股申购操作,并就是否继续申购新股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1、连续三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2、连续两个季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第六章 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股票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出具台账,并向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汇报;股票和资金变动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证券公司营业部索取对
账单,并与台账进行核对,进行相关账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及法律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申购事项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单独披露,接
受社会公众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在作出有关新股申购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
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如公司尚处于保荐期,保荐人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
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新股申购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单独就有关新股申购事宜进 行公告,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股申购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资金来源等,其中投资额度,包括将新购申购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
额,即任何一时点新股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批准额度。
2、新股申购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
任人等;
3、新购申购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4、新股申购对公司的影响;
5、独立董事意见;
6、如公司尚处于保荐期,还需披露保荐人意见;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 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
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1、证券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
损益情况等;
2、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
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3、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
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4、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
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如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自身投资行为,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
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
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以上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十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