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重启交易规则研判解读
证监会从5方面修改IPO发行及承销办法 取消行政限价
中证网讯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改革与规范定价与配售方式,落实有关改革内容,进行了5个方面修改:取消行政限价手段;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回拨机制;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证券业协会将发布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将就网下发行等出台实施细则,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交易所将开辟IPO专栏,让投资者第一时间阅读相关信息等。
本次发行上市改革不同以往的地方在于
一、网下配售
监管层首祭出网下配售6+1+1框架
首度祭出网下配售“6+1+1”框架,监管层首次提出对网下配售“6+1+1”的框架布局。“6”是过去划定的6类对象,两个“1”都是新增自主配售的表示,即1类为推荐的机构,1类为推荐的个人。
股民参与网下报价和申购须满五年投资经验,《办法》改革和规范了定价与配售方式,明确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办法》称,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作出限定。
同时,采用自主协商定价的应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二、网上申购
沪深交易所13日分别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沪深市场新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及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为即将重启的新股发行明确了规范和流程。
根据相关实施办法,沪深交易所将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或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上交所规定,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深交所规定,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上交所规定,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深交所则规定,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将于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深交所规定如果同日有多只股票发行,持有市值人可以按市值参与多只股票的申购。申购新股的条件
深交所13日发布的新股网上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明确,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这一规定让资金充裕的投资者放了心,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只要资金足够充裕,那么当日持有市值就可以在多只同时发行的新股申购中同时使用,大大提高的持有市值的使用效率。
与深交所相似,上交所的新规改变最大的地方是自主配售。新规里明确,主承销商必须先完成申购平台的所有记录,并代理投资者领取CA证书后才能进行自主配售。
同时,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三、上市交易
12月13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新政,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机制等方面,对炒新行为进行进一步约束。
两家交易所均要求,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20%。
另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沪市新股首日最高涨幅限于144%,这与上一轮IPO新股动辄数倍的涨幅相比,明显低了许多。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后,沪深交易所均表态,会把防控炒新作为落实IPO新政的重要举措。
具体表现在,增加了对新股首日开盘价的约束。
上述两份《通知》均指出,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为发行价上下20%,否认为无效申报。
其中,上交所要求,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其中,14点55分至15点最后五分钟,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
对于盘中交易,沪深交易所基本坚持原有的临时停牌措施,即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涨跌达到或超过10%,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时间分别为半小时和一小时;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临时停牌直至最后交易时点,沪市为14点55分复牌,深市为14点57分复牌。
深交所则对14点57分至收盘时的交易没有进一步约束限制。
对于沪深交易所新推出的防控炒新措施,市场中“点赞”的声音很多。
私募人士赵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交易所如预期中参考了发行价,以避免新股开盘价过高。“举例来说,如果新股发行价为10元,那么,当日开盘价最高12元,最低8元。而盘中,若股价涨至14.4元,较发行价上涨144%即遭停牌,直至14点55分,值得一提的是,复牌后,申报购买的价格也不能超过14.4元,也就是说,新股首日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144%”。
为了准确理解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的具体要求,下面转栽了上交所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
问:2012年上交所曾经发布过有关加强新股交易监管的通知,请介绍一下此次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为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遏制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2012年3月8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抑制新股炒作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相关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理性投资文化也有待培育,新股炒作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新股的过度炒作,不仅扭曲资本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阻碍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
置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容易助长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和抑制新股过度炒作现象,仍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为了防止新股发行重启后市场对新股进行过度炒作,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促进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今日发布了《通知》。《通知》整合了上交所2012年3月发布的两份通知的内容,并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问:与2012年两份通知相比,《通知》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与2012年两份通知相比,《通知》内容上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增加了新股上市首日申报价格的控制措施,即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增加了“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的规定;
三是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各类投资者相关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www.sse)“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四是删除了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即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上交所不再对该新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通知》的其他内容,比如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幅停牌标准、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和监管措施、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会员的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责任等,与2012年两份通知基本相同。
问:《通知》的新规定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可能产生影响,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答:《通知》实施后,投资者参与新股交易,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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