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鑫殴打他人案(杭拱公(潮)行罚决字[2022]01616号)
沈鑫殴打他人案(杭拱公(潮)行罚决字[2022]0161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潮)行罚决字[2022]0161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5.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潮鸣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沈鑫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50:18 
处罚名称
沈鑫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潮)行罚决字[2022]01616号
被处罚对象
沈鑫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在杭州市******某某店内,沈鑫因同伴高某与店内隔壁桌朱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沈鑫采用徒手的方式对梅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实施殴打行为,未造成梅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受伤,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沈鑫殴打他人的行为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沈鑫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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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潮鸣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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