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统一管理,保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凡我省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或《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二、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组织制定、发布。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由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
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书;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申请资质时,企业需提交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经审查合格,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领取新的《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取得《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记录作为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专业培训的教材、合格证书等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表、证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后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且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达标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净资产、人员、经营规模和专业培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2、企业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资质管理部门应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合格后,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被依法降级、吊销资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条 企业遗失《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之内,到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其它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之内,到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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