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上海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003年5月22日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正常、可靠和规范运行,稳定供用电秩序,保证上海市电网安全和提高供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和《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是确保本市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保障系统。该系统通过对全市高压电力用户(以下简称“负管用户”)的用电负荷进行无线远程实时监测和管理控制,以做好全市电力的供需平衡和提高对用电负荷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指导和监督本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审核本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限电预案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负责本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规划编制、工程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限电预案的编制并上报市经委备案,负责协助和指导负管用户做好企业内的限电预案。市电力公司对外设立上海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范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双向终端的功能,为负管用户的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管理系统功能的开发和利用,使负控用户能通过计算机采集双向终端提供的各类基础数据,帮助负控用户提高用电管理水平。 各负管用户应认真做好本企业内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按照企业自我控制和自我限电的原则编制企业内的限电预案和限电措施,保证在必要时可控开关的正常运行,并负责保管负荷管理系统装置。 

    二、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本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包括中央控制系统(主站)、通信中继站、无线(有线)信道、双向终端装置(以下简称双向终端)、计量表计的脉冲输出和485接口输出、用户的被控开关以及相关联结线等。
第七条 凡在本市公共电网上接纳用电的新、老高压电力用户为双向终端的安装对象。本市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原则上分期进行。每期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对象由市经委根据本市用电负荷管理工作的需要予以确定。
第八条 对现有的高压电力用户,市电力公司应制定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安装双向终端。 
第九条 凡符合市经委已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对象条件的新建或扩建高压电力用户,须在项目实施中同步安装双向终端,在办理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申请同时办理双向终端安装手续,并将安装双向终端项目列入基建计划,保证双向终端在接电时同步投运。 
第十条 双向终端的建设费用由市电力公司负责落实,投运后其资产归属市电力公司,日常运行维护等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 
因负管用户原因引起的双向终端搬迁的费用由该负管用户承担。 
     
    三、用电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 
第十一条 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的值班人员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中心应加强对负管用户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用电负荷管理系统运行的正常、有序。值班人员和负管用户相关专业人
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要建立主站侧和负管用户侧双向终端的台帐和运行资料,记录运行、故障、检修等情况。尤其对实施限电的操作须有详细的记录,并报市经委备案和向被限电用户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市电力公司应定期派员巡视双向终端的运行情况,检查双向终端完好性,核对可控轮次的正确性,每年应与负管用户协商对被控开关进行一到二次的试跳,负管用户要予以配合。若发现问题,市电力公司应督促指导该负管用户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负管用户应重视双向终端的运行,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发现异常应记录在案,并及时与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联系要求维修。除危及人身安全外,负管用户不应擅自处理双向终端的异常情况。 
    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在发现双向终端异常或接到用户要求维修的报告后,维护和抢修人员应按规定(市区48小时内、郊区96小时内,节假日除外)及时赴现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尽快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市电力公司按供电的网架结构对可控用户进行限电编组,并按不同的限电数量编制限电预案。有关编组和限电预案情况,应及时告知负管用户,负管用户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负管用户应将超过年最大负荷50%的负荷作为可控负荷,可控负荷分为三个轮次接入双向终端进行控制,三个轮次的负荷分别占可控负荷的40%、30%、30%,并按此编制企业内的限电预案和限电序位表。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每年对可控用户的年最大负荷进行核准,并据此调整可控负荷和限电编组。 
    高压电力新用户可控负荷按大于设计用电负荷的50%接入双向终端进行控制,投运后实际可控负荷按年最大负荷50%的负荷作为调整可控负荷和限电编组。 
   
第十七条 负管用户可根据生产的需要和设备情况调整可控轮次。但操作开关必须满足被控要求,否则应予以改造,以满足系统要求。 
    由于负管用户需要变更被控开关或内部线路改接而减少被控负荷数量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新的轮次开关,并向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指导,进行跳闸试验。 
   
第十八条 当电网电力供需不平衡而需要临时限电时,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应按编制的限电预案提前三十分钟通过双向终端发布限电命令。 
    各负管用户应按限电信息要求,根据内部限电预案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实施自行减负荷措施。若未采取自行减负荷措施,则双向终端告警三十分钟后,双向终端先跳第一轮,若仍超用则跳第二轮,再超用则跳第三轮。当不再超用时即停止下一轮开关动作跳闸。经双向终端跳闸后的开关,终端每一分钟补跳一次,直至限电结束。 
   
第十九条 当电网供需情况好转时,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应及时解除限电控制,并通过双向终端发布解除限电指令,负管用户应该尽快做好负荷恢复及送电工作。 
   
第二十条 在夏季和冬季的用电高峰时段,负管用户应密切注意市用电负荷管理中心通过双向终端发布的信息和指令,做好可能的避峰准备工作。 
     
    四、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电力公司出现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造成负管用户停电时,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 
    (1)未按编制的限电预案实施限电操作的; 
    (2)未提前三十分钟通过双向终端发布限电消息而实施限电操作的。 
    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第二十二条 电力公司对负管用户提出的双向终端异常故障报告未按规定时间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负管用户出现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应承担每次五千元的违约使用电费;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由市经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 
    (1)擅自拆除、改动或损坏双向终端,擅自切断双向终端工作电源的; 
    (2)擅自变更被控开关或被控负荷,解除被控开关控制电源的。 
   
第二十四条 负管用户对双向终端发布的限电信息未及时实施减负荷措施,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一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由市经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10倍电度电价,累计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第二十五条 负管用户对正常检修、巡视和试跳不予配合造成的损失,由负管用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负管用户的原因造成拉闸停电,并由此引起设备损坏、人身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违章用电户自行负责。因负管用户原因导致双向终端损坏或失窃,则该负管用户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负管用户若连续三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之违章行为,将取限电令
消该负管用户所享受的有关用电优惠政策并列入电网拉电企业名单。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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