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丁新,贾浩是惠州市第44中学的学生,吴然是社会无业青年,与贾浩相识。有一天在学校饭堂贾浩被丁新插队后发生争执,被老师训斥,贾浩气不过,去吴然打算教训丁新。第二天,贾浩约吴然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两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吴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吴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两人就立即逃跑。贾浩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吴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拘留。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已到庭,被告人贾浩、吴然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惠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吴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吴然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2005年517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惠城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8月15日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吴:吴然
审判长:性别?
吴: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吴:1994812日生
审判长:民族?
吴: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吴: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吴: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吴:住本市惠城区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吴: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1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吴然:收到了。
贾浩:2019年8月16日收到的。
吴然:2019年8月16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惠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张宇 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贾浩及被告人吴然到庭参加诉讼。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贾浩:听清了。
吴然: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吴:不需要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检刑诉[2019]76
  被告人贾浩,男,2005年5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惠州市44中学中学生。住本市惠城区阳光花苑52号。2019年8月万惠事件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拘留,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然,男,19948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市惠城区滨河村15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拘留,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贾浩、吴然寻衅滋事一案,由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44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吴然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吴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吴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吴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吴然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吴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贾浩、吴然 系主犯;被告人贾浩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小蓉 
2019年8月16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贾:听清楚了
吴: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吴然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
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
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
公诉人:你与吴然是否认识?
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
贾:在8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吴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吴然喊到学校,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两人就上前拦住了他,吴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两个人就追上去,吴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事发后,我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我第二天一早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2005年5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贾:是的。
辩:2019年8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丁新先打我一拳
辩:你有没有还手?
贾:没有
辩:2019年8月11日下午,你喊吴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
贾:没有
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有的
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贾浩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吴然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吴然,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吴: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乙然
公诉人:被告人吴然,公诉人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吴:好的。
公诉人:你与本案被害人丁新是否认识?
吴:以前不认识。
公诉人:你与贾浩是否认识?
吴:贾浩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矛盾吗?
吴:没有。
公诉人:你不认识丁新,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
吴:我和贾浩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
公诉人:是贾浩让你带的刀吗?
吴:不是。
公诉人:你为什么带刀?
吴: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诉人:被害人丁新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吴:是的。
公诉人: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吴: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诉人:后来呢?
吴: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吴:有。2011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诉人:公诉人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带被告人贾浩上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页,21页,22页,有被告人贾浩,吴然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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