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应用文写作概述
古代文论家刘勰《文心雕龙·书记》:“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
目前,报考公务员已成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国家公务员考试应用写作是必考科目,过去写作主要考公文,现在主要考申论,另外,还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材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往往是重大的现实问题、热点问题。如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申论考试试题:
2000年:关于噪音污染
2001年:关于风靡全球的PPA风波
2002年:关于网络普及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
2003年:关于生产与安全问题
2004年:关于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和发展
2005年:关于如何解决农村农民问题
教代会闭幕词2007年:关于国土资源问题
申论要求报考者能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准确流畅地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
一、应用文含义
应用文是指应用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并具有惯用体式的普通文章。体式包括文体、语体、外在格式、内在结构。(所谓“语体”,是指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形成的,具有特定的表达风格、彩和语感的语言体系,是从语言交际功能出发而划分的语言功能风格类型。)
目前学术界对“应用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用文是人们在工作、生活、学习中广泛使用的,为解决实际问题而撰写的所有文章,即除了为欣赏或审美而创作文学性质的文体之外的一切文体都是应用文,其外延包括了新闻文体、学术文体、史
传方志文体。
另一种意见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应用文的实用性特征,认为应用文就是人们处理公私事务的文体(即“文书”),不包括上述三种文体。因此,狭义的应用文专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事务,沟通关系时使用的文体。
◆应用文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应用文最早见于我国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但它作为应用意义的文体概念创始于“欧苏”,已有近千年的历史。欧阳修《免进五代史状》(1060年)说:“自忝窃于科名,不忍忘其素习,时有妄作,皆应用文字。”这里的“应用文字”指科举应试文章,可获取功名,含有“应用”之意。他的《辞副枢密与两府书》(1064年)又说:“修少本无于远志,早迫逮亲之禄,学为应用之文。”苏轼《答刘巨济书》继承了欧阳修的思想:“仆老拙百无堪,向在科场时,不得已作应用文。”于是,应用文的文体概念诞生。
由于应用文这一名称能够反映这类文章体裁的本质特征,又顺口入耳、通晓明白、雅俗共赏,所以人们不仅接受了而且还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不断丰富其内涵和外延(指称对象)。清代刘熙载在他的《艺概·文概》中说:“辞命体,推之即可为一切应用之文。应用文有上行、有平行、有下行。重其辞乃所以重其实也。”刘
熙载在这里说的“应用文”很明显是专指封建衙门的文书。后来徐望之、陈独秀等人都对“应用文”作了界定。“五四”时期,陈独秀提出“文之大别有二,一曰应用之文,一曰文学之文”。他在表示赞同刘半农把文章分为“文学”与“文字”的主张的同时,对他的分类作了界定。他说:“刘君以诗歌戏曲小说等列入文学范围,是即余所谓文学之文也,以评论文告日记信札等列入文字范围,是即余所谓应用之文也。‘文字’与‘应用之文’名称虽不同,而实质似无差异。”这里讲的“实质”就是“应用”。陈独秀认为这是应用文的基本属性,是它和文学之文的基本区别点。
二、应用文特点
应用文的特点主要是应用文与文学之文相比较而表现的差异性和独特性。
(一)本质属性和基本特点——实用性
(二)在写作上的特点:
1、真实性
2、时效性
3、规范性
4、针对性
应用文还有普及性、简明性、准确性等特点。在这些特点中,“实用性”为根本特点,因为它是区别文学作品的主要标志,其它特点都是由其派生和决定的。
三、狭义应用文
(一)文书
作为一类文体,文书实际上就是狭义应用文,文书是法定组织或个人在办理公私事务中形成的具有惯用体式的文字材料,包括私人文书和公务文书两大类。私人文书用于处理私人事务,如日记、家信、求职信、遗嘱及以个人名义写的感谢信、请柬、启事等等。公务文书简称公文,公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二)公文
1、公文的含义
广义的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泛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用于处理公务,按规定程序、向特定对象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它是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一切机关、单位处理一切公务的文书都属于广义公文的范畴。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六层意思:
第一,公文是在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其制发目的是处理公务,而不是办理私事。一方面,公文是公务活动的产物,没有具体的公务活动,就不会产生公文;另一方面,公文是进行公务活动的工具,各级机关、单位都要根据处理公务的需要,利用公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直接为现实工作服务。所以,公文具有明确的公务性,实用性较强。
第二,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合法组织及其代表人。起草人并非公文的作者。以领导人名义制发的公文,如命令(令)等,领导人只是代表组织行使职权,并非以私人身份出现。
第三,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组织,具有法定权威。公文是代表法定作者说话,表达的是法定作者的集体意旨,是受文者处理公文的依据,故具有法定效力和法定的权威性。公文权威性的高低、法定效力的强弱,与法定作者层次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时效,以及行文方向等因素有关。大多下行公文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受文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作者制发公文时不能超
越其职权范围,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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