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指的是在固定位置上进行的,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生产设施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优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源减排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符合科学性、可行性、适度性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为了保护环境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科学客观、公开透明。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估其对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敏感点、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
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或者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许可和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利用技术。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环境特点和需求,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掌握环境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即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可以处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或者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关闭,可以处以,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
2. 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申请表格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评估指标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建设项目:指在固定位置上进行的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生产设施等。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的活动。
3. 环境保护措施:指为减少污染和资源浪费而采取的科学合理的措施。
4. 生态修复:指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的活动,包括植被恢复、水体净化、土壤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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