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凤杰、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黑11民终4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满国石张岩梁天元
【审理法官】满国石张岩梁天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褚凤杰;陈岩
【当事人】褚凤杰陈岩
【当事人-个人】褚凤杰陈岩
【代理律师/律所】王明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明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明明李云生
【代理律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褚凤杰
【被告】陈岩
【本院观点】本案中褚凤杰虽举证先后向陈岩汇款160万元,但其在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调查笔录中认可该款系其与鲁军、陈岩计划合伙建加油站过程中,鲁军的投资款,该款并非是褚凤杰的,从本院向当时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员于英华所做的调查笔录中也可以看出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褚凤杰丈夫王书和汇款200万元,系鲁军与陈岩、褚凤杰合伙建加油站的投资款,并非褚凤杰实际向鲁军借款,因此本案中褚凤杰、陈岩、鲁军三人应属合伙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申请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军开办的公司)向褚凤杰的丈夫王书和账户内汇款200万元,同日,褚凤杰用王书和的账户向陈岩转账150万元,2015年7月18日,褚凤杰又通过其本人账号向陈岩转款10万元。褚凤杰向鲁军出具200万元借据。2019年7月5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28日,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先后三次询问褚凤杰,褚凤杰认可该200万元系鲁军与褚凤杰、陈岩合伙建加油站的投资款,褚凤杰只是替鲁军保管该笔款项,且褚凤杰每次向陈岩转款都是经鲁
军同意的,其转给陈岩的钱并非是褚凤杰的,褚凤杰也未向鲁军借款,褚凤杰向鲁军出具的借据,系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褚凤杰的丈夫王书和账户转款大约半年后补写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褚凤杰虽举证先后向陈岩汇款160万元,但其在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调查笔录中认可该款系其与鲁军、陈岩计划合伙建加油站过程中,鲁军的投资款,该款并非是褚凤杰的,从本院向当时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员于英华所做的调查笔录中也可以看出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褚凤杰丈夫王书和汇款200万元,系鲁军与陈岩、褚凤杰合伙建加油站的投资款,并非褚凤杰实际向鲁军借款,因此本案中褚凤杰、陈岩、鲁军三人应属合伙关系。经一审法院向褚凤杰释明,褚凤杰仍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陈岩,故一审裁定认定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 综上,褚凤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8:19:2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7月5日,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询问褚凤杰时,问:陈岩欠的是
你的钱吗?褚凤杰答:不是,这是2015年,陈岩、鲁军和我要合伙建加油站,讲好每人出资200万元,我和陈岩先没有出资,鲁军的公司出资200万元,放在我这里,让我管钱,当时说好用钱时得鲁军同意,这些都没有写合同和协议,就是口头商定的。后来陈岩就说办加油站用钱,我经鲁军同意陆续将钱交给陈岩191.5万元,陈岩取钱没有给我任何手续。我们没有正式账目。剩下的8.5万元我还给鲁军了。问:你付给陈岩的这191.5万元都是经过鲁军同意吗?褚凤杰答:都是鲁军同意的,都是电话通知我的,我没有任何凭证。问:你为什么起诉陈岩?褚凤杰答:因为鲁军和陈岩在2015年的时候关系不错,当时鲁军建4S店用钱,陈岩知道我丈夫王书和的外甥杨家乡的惠兴福因为工伤得了不少赔偿金,陈岩就让我去借钱,我去惠兴福处说的,惠兴福看我的面子借给了鲁军50万元。是鲁军自己去惠兴福处取的钱,后来鲁军又用钱,我又打电话给惠兴福,鲁军又陆续借走了40万元,都是1分5的利息。在陈岩拿走鲁军191.5万元后,鲁军就不还惠兴福的借款了,惠兴福总我要,我一向鲁军要钱,鲁军就说让陈岩先把191.5万元还给他,我一陈岩要这191.5万元钱,陈岩就说钱是鲁军的,我向她要不着。我起诉陈岩的目的是要回这191.5万元后,我好还给惠兴福90万元,解决因为我出面让惠兴福借钱给鲁军的问题。问:你给鲁军打的欠条是怎么回事?褚凤杰答:陈岩不还鲁军这191.5万元后,鲁军到我,鲁军自己写了个欠条,写我欠鲁军200万元,2分钱利息,让我在上面签字,我就签了。这个欠条是后补的。欠条的日期我没注意。问:为什么后补这个欠条?褚凤杰答:鲁军说是为了起诉陈岩用,鲁军说不然的话起诉陈岩没有抓手。问:这个欠条所写的欠款行为是真实的
吗?褚凤杰答:不是。问:那你为什么在欠条上签字?褚凤杰答:我当时脑袋没转过弯来,我让鲁军糊弄了。2019年10月22日,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询问褚凤杰时,问:鲁军打给你丈夫王书和账户的200万元是什么钱?褚凤杰答:是我和鲁军还有陈岩要合伙开加油站,然后鲁军打给我200万元作为筹建加油站的启动资金,当时我和鲁军陈岩商定钱由我负责保管。这200万元不是我个人向鲁军的借款,是鲁军放在我这里的。这个事陈岩清楚。问:这钱怎么花的?褚凤杰答:都是2015年7月份陈岩以给加油站办事的名义我提走的,我都是在给鲁军打电话请示鲁军同意后再给陈岩提的钱,先后共4次共计191.5万元。问:你给鲁军出具过借款欠条吗?褚凤杰答:在2016年,因为陈岩说建的加油站没有我和鲁军的事,是她自己的。鲁军向陈岩要钱没要出来,鲁军就向我要钱,我就向陈岩要这191.5万元,陈岩说钱是鲁军的,我向她要不着,2016年几月份我忘了,鲁军用车将我接到鲁军的4S店,打电话给陈岩要钱。陈岩不还钱,鲁军将我拉到陈岩加油站,没有到陈岩,鲁军就将我拉回4S店,在一个房间里,鲁军就和我说要起诉陈岩,鲁军说陈岩的钱是从我这里拿走的,鲁军直接告不了陈岩,鲁军让我起诉陈岩,鲁军就让我给他打个200万元的欠条,说要回钱后,再由我还给鲁军。说完鲁军就拿出来一张手写的欠条让我签字,我就在欠条上签了字,有没有按手印我忘了。当时鲁军还说:“没事,就是打官司用"。欠条的内容是我欠鲁军200万元,欠条日期我没注意。当时就有一个4S店的人在,是谁我说不清。问:你欠鲁军200万元吗?褚凤杰答:不欠。问:那你为什么给鲁军出这200万元的欠条?褚凤杰答:我让鲁军糊弄了。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给鲁军签了欠据。2017
年12月7日,黑河市中级人法院民二庭询问于英华(于英华系案外人鲁军经营4S店聘用的出纳员。此询问笔录系原审判决后,陈岩不服提起上诉期间做的询问笔录)时,问:你是什么时间在鲁军所开的福特4S店任出纳员的?于英华答:我记得我干了半年,大概在2015年3月8日左右。问:你看一下这个欠据(指的是2015年7月6日鲁军给陈岩出具的欠陈岩壹佰伍拾万元原始欠据的复印件),你是否收到过2015年7月6日鲁军给陈岩出具的欠陈岩150万元欠据原件。或者是否鲁军给过你这个150万元欠据原件?于英华答:陈岩没有亲自交给我过欠据原件,我对这个欠据也没有印象,鲁军给我东西我就放在保险箱里,内容我也不看,不涉及到我,只是给他保管。问:现在东西还在保险箱里吗?于英华答:这我不知道,交接时我将保险箱里的东西都给鲁军的媳妇了。问:你能把这笔钱发生的过程说一下吗?于英华答:陈岩和褚凤杰去的4S店,我给转的200万元钱,鲁军说是投资加油站的钱。问:这是谁的投资款?于英华答:鲁军的投资款。鲁军私下和我说是和陈岩、褚凤杰投资加油站的钱。问:下账的名义是什么?于英华答:投资加油站款。本案在庭审核对证据过程中,褚凤杰对这三份证据均无异议。这三份证据是褚凤杰与于英华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三份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依法采信。结合本案,这三份证据不仅能证明了褚凤杰、陈岩和案外人鲁军口头约定合伙开加油站,存在合伙关系,还能证明褚凤杰诉称付给陈岩的191.5万元系案外人鲁军作为合伙人开加油站的投资款,这191.5万元投资款的所有人是案外人鲁军而非褚凤杰。现褚凤杰主张要求陈岩偿还投资款191.5万元及利息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陈思诚疑似出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褚凤杰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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