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承诺函
致:【 】
本保密承诺函的签署方(“接收方”,包括其相关人士,定义见第一条)作为 合作方/潜在合作方,将从【 】(“提供方”,包括其相关人士)接收相关专有的保密信息(定义见第一条),接收方特此不可撤销地作出以下保密和不披露承诺:
第一条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方或/和其相关人士从提供方或/和其相关人士处获得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知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分析、计算、编辑、研究和其他材料,以及接收方从上述信息或者与上述信息相关的信息开发得到的信息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和提供方或其相关人士及其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作流程、工作现状、服务的过程及结果、客户资料及清单(包括正在争取中的潜在客户)、合同文本、交易内容、专有技术、战略、创意、操作、处理、方法及实际操作;(2)任何与提供方有关的直接或非直接的讨论或谈判信息;(3)接收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或为项目合作之目的而制作的、包含提供方保密信息的或基于提供方保密信息而制作的任何形式的计划、数据、模型、工作底稿或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材料;以及(4)项目的存在及其内容。
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在从提供方处获得前,已经为接收方掌握的信息;(2)已经是或者正在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为公众所知是由于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3)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4)如接收方或相关人士被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接收方会将事实、全部相关情况和将要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即时通知提供方,并积极配合提供方就该等披露申请豁免。但无论如何,接收方会促使其相关人士将该等披露局限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强制要求披露的最小范围内;(5)依提供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6)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该等第三方没有受到类似保密义务的限制。
“相关人士”包括公司股东、董事、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关联机构。
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保密义务亦应适用于本保密承诺函签署之前接收方为项目合作之目的已经获知的任何保密信息。
第二条信息的提供及权属
提供方将按照本保密承诺函的目的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在相关人士与接收方签订与本保密承诺函形式和内容一致的保密承诺之后,接收方才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相关人士,且接收方不得向相关人士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接收方认识到提供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是属于提供方的有价值的特殊财产,并且提供方提供该等保密信息不应该被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了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利。除非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在任何公开宣传、广告或披露中使用提供方的名称。
第三条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限制
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接收方及其相关人士的范围内。接收方须确保其所有相关人士知悉及同意于任何时间遵守本保密承诺函的条款及受其约束。除非按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按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披露外,在没有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向任何其他个人、商社、公司、联合体或其他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且不以任何形式为项目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其他方竞争和/或获取其他的利益。
第四条注意义务标准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接收方同意,在保护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时,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的标准,且无论如何不应低于合理注意的程度。并且,保密信息的储存和处理方式应当符合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使用的要求。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在本保密承诺函有效期结束后,或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返还或销毁任何依本保密承诺函而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时,接收方将会返还或销毁有关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接收方应在收到此类要求的十日内满足提供方的该等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接收方或相关人士未按本保密承诺函各条所述义务保密或引用保密信息并因以上行为导致提供方遭受损失的,接收方应向提供方作出全额赔偿。接收方对相关人士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生效及期限
本保密承诺函自接收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保密承诺函有效期限为自本保密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结束后1年届满为止。
第八条公开宣布
接收方同意,对项目合作过程中的任何讨论或协商的内容,任何提出的安排或条款,以及任何与以上内容相
关的其他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不公开披露。接收方不能、也不允许任何接收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在没有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前,就此类安排或条款的讨论以及其他正在讨论或协商的商业和操作计划做任何公开宣布,无论是以新闻发布还是其他的形式。
第九条陈述和保证
接收方向提供方陈述并保证其为所注册地法律合法成立并依法存续的实体或者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接收方保证拥有完整的权力及相关授权,能够独立签署本保密承诺函,并且能够从事为履行本保密承诺函而必需的各类事项。
接收方确认,提供方不对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方对因同意或终止接收方使用保密信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保密承诺函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强制执行、修改或终止等均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因本承诺函引起的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任何争议,接收方同意如协商不成的,将就上述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接收方和提供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十一条其他
接收方认可,提供方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是对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的放弃。提供方任何现在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弃权行为或声明,或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权利、权力或特权,不会排除以后提供方完全行使或对其他相同权利、权力及特权的行使。
本保密承诺函为接收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经出具即对接收方产生法律效力。本保密承诺函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保密承诺函由以下接收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接收方: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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