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企业未入账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消耗的费用进项税不可抵扣,税务部门的依据是《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然而此条并没有列明企业未入账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消耗的费用进项税不可抵扣,税务部门的前提是未入账固定资产视同没有,我们没查到相关法规,我们觉得这个假设前提不成立,请求法律援助,谢谢!专家回复: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应该是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体现为实际购进并纳入财务账项核算和管理,你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未进帐核算,其发生的费用载体不存在,因此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金。问:我们没查到“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应该是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体现为实际购进并纳入财务账项核算和管理”的具体法规?李克强总理: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执行一项法规,模棱两可行吗?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基于以上财税规定,故贵公司购进未入账的机械设备(帐外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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