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
进口增值税抵扣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
增值税转型前,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当然就构成其投资额,在会计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一般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用途如果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购置上述设备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就不能作为可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会计上也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增值税转型后,也不是所有企业购买所有的专用设备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因此,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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