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中常见的100个风险点
税务检查中常见的100个风险点⼀、增值税
(⼀)进项税额
1.⽤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致或票⾯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库货物不⼀致的发票⽤于抵扣。
2.⽤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和个⼈消费、⾮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与承运⽅不⼀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农产品范围,把⾮免税农产品(如⽅⽊、枕⽊、道⽊、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虚开农产品收购统⼀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产是否相匹配。
6.发⽣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和个⼈消费、⾮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销项税额
1.销售收⼊是否完整及时⼊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未记收⼊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不按规定⼊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长期挂账不转收⼊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电、汽等费⽤,不计、少计收⼊或冲减费⽤;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付费⽤(如购货⽅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委托代销商品的⼿续费等),再将余款⼊账作收⼊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如⽤于内设的⾷堂、宾馆、医院、托⼉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于投资、分配、⽆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的情况:发⽣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收取的各种价外费⽤(例如⼿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县市)⽤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发⽣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的纳税⼈,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项⽬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货物的⾏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擅⾃扩⼤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的增值税⼀般纳税⼈,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具体项⽬应⾄少涵盖以下问题:
(⼀)收⼊⽅⾯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是否计⼊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往来账户、中间科⽬如“预提费⽤”等延迟实现应税收⼊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产、商标权使⽤费等收⼊是否计⼊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货币资产,未计⼊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
1.是否存在利⽤虚开发票或虚列⼈⼯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成本费⽤。
3.是否存在不予列⽀的“返利”⾏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的应由其他纳税⼈负担的费⽤。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出⼀次计⼊成本费⽤:在成本费⽤中⼀次性列⽀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中⼀次性列⽀,未进⾏纳税调整。
6.企业发⽣的⼯资、薪⾦⽀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资薪⾦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福利费、⼯会经费和职⼯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未进⾏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程、专项⼯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改变成本计价⽅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扩⼤研究开发费⽤的列⽀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出。
14.是否存在从⾮⾦融机构借款利息⽀出超过按照⾦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出;关联⽅利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续费及佣⾦⽀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续费及佣⾦⽀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税前扣除⽐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纳税调整。
18.⼦公司向母公司⽀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公司是否实际⽀付费⽤。
19.是否以融资租赁⽅式租⼊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于环境保护、⽣态恢复的专项资⾦;专项资⾦改变⽤途后,是否进⾏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付价款、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薪酬”科⽬发给职⼯的奖⾦、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是否⾜额、准确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进口增值税抵扣2.为职⼯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保险、企业年⾦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所得税。
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所得税)
4.发放奖⾦或⽀付给个⼈⼿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5.⽀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的个⼈所得税。
6.房地产销售⼈员取得销售佣⾦是否并⼊⼯资、薪⾦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7.为管理⼈员购买住房,⽀付房款,是否并⼊雇员⼯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8.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9.其他个⼈所得税问题。
四、契税
1.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地使⽤权⽀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
以协议出让⽅式取得⼟地使⽤权的,契税计税价格⾥是否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付的货币、实物、⽆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式⽅式取得⼟地使⽤权的,契税计税价格⾥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式取得的⼟地使⽤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式取得使⽤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地使⽤权受让⼈通过完成⼟地使⽤权转让⽅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偿赠与的⼟地使⽤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地使⽤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付⽅式取得的⼟地使⽤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竞价⼟地使⽤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问题。
五、房产税
(⼀)⼟地价值是否计⼊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验收但已实际使⽤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租使⽤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建造的⾃⽤房产交付使⽤后,是否长期挂“在建⼯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和取得产权的次⽉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地价值计⼊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地使⽤税
1.已征⽤未开发的⼟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地使⽤税。
2.开发⽤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地使⽤税。
3.⼟地等级和使⽤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的⼟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地使⽤税。
5、⼟地实际⾯积与⼟地使⽤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地实际⾯积缴纳⼟地使⽤税。
6、其他⼟地使⽤税问题。
七、印花税
七、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税率或擅⾃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或领受时不进⾏贴花,⽽直到凭证⽣效⽇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4.其他印花税问题。(财税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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