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考情分析] 本章注税考试中的关键章节,各种考试题型均会出现,平均分值40分左右,占比约为30%。
[教材结构] 第 一 节 增值税概述
第 二 节 纳税人
第 三 节 征税范围
第 四 节 税率
第 五 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 六 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第 七 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八 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第 九 节 申报与缴纳
第 十 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节 出口退(免)税
[内容精讲]
[教材结构] 第 一 节 增值税概述
第 二 节 纳税人
第 三 节 征税范围
第 四 节 税率
第 五 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第 六 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第 七 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 八 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第 九 节 申报与缴纳
第 十 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节 出口退(免)税
[内容精讲]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制造环节 | 批发环节 | 零售环节 | 合 计 | |
增值额 | 150 | 50 | 60 | 260 |
销售额 | 150 | 200 | 260 | |
通过以上表中的分析可以看出:实行增值税时,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实际上就是按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P75):
1.直接法: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为加法和减法(略)。
2.间接法: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重中扣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P75):
1.直接法: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为加法和减法(略)。
2.间接法: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重中扣
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该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适用广泛(单一税率,多税率均可以适用),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二、增值税类型(P73):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扣除,但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同时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项目的减免税,二者也会有所不同。
二、增值税类型(P73):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扣除,但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同时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项目的减免税,二者也会有所不同。
增值税类型 | 特点 | 优点 | 缺点 |
生产型增值税 | 1.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 2.确定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 保证财政收入 | 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
收入型增值税 | 1.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2.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 一种标准的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 | 凭发票扣税的计算下该方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
消费型增值税 | 1.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 2.允许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 便于操作 | 减少财政收入 |
【例题·多选题】消费型增值税的特征包括( )。(2001年考题)
A.便于凭发票扣税的规范管理
B.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
C.法定增值额小于理论增值额
D.进口增值税抵扣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A.便于凭发票扣税的规范管理
B.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
C.法定增值额小于理论增值额
D.进口增值税抵扣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答疑编号1745020101]
『正确答案』AC
『正确答案』AC
【例题·多选题】按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划分,增值税的类型有( )。(2007年考题)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积累型增值税
E.分配型增值税
[答疑编号1745020102]
『正确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典型流转税的特点,和营业税、消费税一样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但不同的是增值税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2.税负具有转嫁性;(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目的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一)交叉征税: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二)平行征税: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五、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六、我国增值税建立与发展: 略
(二)平行征税: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五、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六、我国增值税建立与发展: 略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二)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
(三)2009年增值税改革:
(二)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
(三)2009年增值税改革: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今年教材有所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三)承租人和承包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报关进口的货物,以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
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税。)
(五)扣缴义务人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今年新增: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例题·多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有( )。(2007年考题)
A.代理人 B.银行
C.购买者 D.单位
E.个人
(五)扣缴义务人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今年新增: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例题·多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有( )。(2007年考题)
A.代理人 B.银行
C.购买者 D.单位
E.个人
[答疑编号1745020103]
『正确答案』AC
『正确答案』AC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分类依据:
(1)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2.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3.主要区别:一般纳税人:凭发票抵扣的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的计税办法和征收办法。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 。(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提供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
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管理:(该处教材有变化,删除了(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下面的1.2.3)
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范围: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提供税务资料)
今年教材新增加: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纳税人在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二)管理:(该处教材有变化,删除了(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下面的1.2.3)
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范围: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提供税务资料)
今年教材新增加: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纳税人在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1.认定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
① 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新增: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1.认定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
① 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新增: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B: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 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
3.认定管理:
① 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新增: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 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① 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
3.认定管理:
① 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新增: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 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A)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骗取出口退税的;
(C)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 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③ 辅导期纳税人 “应交税金”科目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A)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骗取出口退税的;
(C)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 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③ 辅导期纳税人 “应交税金”科目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
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③ 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③ 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注意修理与修缮不同,主要看修理和修缮的对象,前者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后者是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修桥就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劳务。
(三)进口货物:当进口的货物报关到岸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方可让货物进关通行。这部分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
【例题·单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2007年)
A.供电局销售电力产品
B.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
C.饭店提供餐饮服务
D.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D.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答疑编号1745020201]
『正确答案』A
『正确答案』A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注意: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
纳税。原因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税务管理机关不同,避免漏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投出去了)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共同点: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外购时确认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B.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投出去了)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共同点: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外购时确认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B.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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