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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11.14
【字 号】新党发[1996]14号
【施行日期】1996.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1996年11月14日 新党发〔1996〕14号)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年。十年来,我区的普法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推动我区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简称“三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发挥各级普法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务实创新,进一步增强全区各族公民
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法制权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重要指示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维护社会稳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坚决斗争。全面推进全区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努力实现依法治区的战略目标。
  二、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
  (一)总的目标
  通过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进行遵守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区各族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监督、依法管理、反腐倡廉和依法开展各项事业的水平和能力,使广大干部众的法律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主要任务
  1、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着重掌握基本观点,并同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相结合,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提高依法
法制教育计划行政能力,强化法律对各项工作的规范、保障作用。
  2、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围绕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环节,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众运用法律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为保障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创造条件。
  3、继续开展宪法知识、与公民工作及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人们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依法治理的实践中去。农村、牧区、企业、机关、学校及各行各业都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加大力度,提高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理。
  (三)教育对象
  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居民和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要加强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
  (四)基本要求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各族公民都要继续深入学习宪法、基本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同志民主与法制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学习并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统计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应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在继续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经济合同法》、《仲裁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学习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工人要重点学好《劳动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牧民要重点学好《农业法》、《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同各
种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
  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在校青少年要学习《义务教育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与青少年学习、成长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言行,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积极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
  大、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授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众要继续深入学习《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学法、用法和守法教育,使其爱祖国、爱人民、自觉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
  除上述规定必须学习的法律法规外,还应根据国家的立法进展情况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每年选择2到3部新颁布的或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向干部众进行普及宣传。
  三、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目标,提出任务,制定措施,搞好监督与协调,提高法制宣传的实效。
  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三五”普法规划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三五”普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的“三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出本地“三五”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面授教育。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场所,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干校、团校要开设法律知识必修课。要办好法制讲座。
  3、利用大众传媒。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类报刊杂志,都要办好法制节目和法制专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同时,要利用法制宣传日(周、月)和各种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4、因地因时施教。在企业,应根据行业和生产经营形式的不同特点,采取集中办班,集中辅导,岗位培训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方法开展法制教育;在农牧区,继续坚持农闲时间集中学、农忙时间分散学的办法。
  5、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地、各部门在普法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并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典型经验。
  (二)实施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三五”普法规划分阶段实施并总结验收。各阶段的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由上级普法主管机关进行抽查。每阶段总结验收后,填写有关表格,由验收主管机关盖章确认并存档备案。验收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一阶段:1996年初到1996年底。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三五”普法的启动宣传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制定规划,落实资金,准备教材,抓好试点,培训骨干。1996年底、1997年初总结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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