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保管钱协议
代保管钱协议
一、协议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为“代保管钱协议”。
二、协议双方
本协议的双方为甲方(委托方)和乙方(保管方)。甲方是委托乙方进行钱款保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甲方委托,负责保管钱款的一方。
三、保管物品
本协议所涉及的保管物品为钱款,具体金额和币种由甲方在委托时告知乙方。
四、保管期限
本协议的保管期限自甲方将钱款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取回钱款之日止。
五、保管责任
1.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保管的钱款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确保钱款安全无损。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委托的钱款,不得挪用或擅自使用。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钱款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取回方式
1. 在保管期限届满前,甲方需向乙方提出书面取回申请。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取回申请后的一周内将甲方委托的钱款如数返还给甲方。
七、费用条款
1.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中列明。
2. 甲方应在交付钱款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管费用。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保管钱款。
八、违约责任
1.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管协议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钱款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履行。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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