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溢电视剧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怎么做(2020)豫01民终86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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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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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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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张云阳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付春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郭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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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云阳付春华郭帅
【代理律所】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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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祝福简短最新【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优邦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对侵权主体为“王者荣耀437885"、“贴吧用户_7ZV35AG"、“小猪爱佩奇999"发布的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百度公司在接到优邦通知后已在合理期内删除了相关信息,履行了法律义务,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致损害扩大
的事实。故综合以上案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优邦公司的诉讼请求适当,优邦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优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8:08: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网页截图显示,“贴吧用户_7ZV35AG"、“王者荣耀437885"于2019年7月在百度贴吧假肢吧中发布有涉及原告公司的言论及照片。2019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在其收到律师函两日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提供“贴吧用户_7ZV35AG"、“王者荣耀437885"的真实身份资料。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邮箱为“135×××@163.com"的收件人发送,要求其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投诉需授权委托书、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准确名称、网络地址、截图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告提交的后台
日志截图显示其于2019年7月10日对“贴吧用户_7ZV35AG"发布的涉案内容进行了删帖处理,于2019年7月29日对“王者荣耀437885"发布的涉案内容进行了删帖处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原审法院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对贴吧账户名“小猪爱佩奇999"的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被告于2020年2月11日对该账户发布的信息内容予以屏蔽,庭审中被告称因过年及受疫情影响,其在恢复工作后即对该账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了屏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优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度公司向优邦公司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百度贴吧上刊登90日,为优邦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改判百度公司向优邦公司赔偿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服务费等计7242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百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对于侵权主体“小猪爱佩奇999"发布的侵权信息,百度公司并未在
合理时间内依法处理,严重损害了优邦公司商誉。优邦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发现了新增的侵权主体“小猪爱佩奇999",于2019年12月27日向一审法庭提交了《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要求百度公司对贴吧账户名为“小猪爱佩奇999"的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并提供该网络用户用于百度贴吧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但百度公司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对该用户发布的相关侵权信息予以屏蔽,至2020年6月5日才向法院出具“小猪爱佩奇999"的注册手机等信息。百度公司辩称因过年及受疫情影响,恢复工作后即对该账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屏蔽,该理由不能成立。侵权主体“王者荣耀437885"、“贴吧用户_7ZV35AG"发布的侵权信息,百度公司也未在合理期间内删除相关信息。优邦公司早在委托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之前已多次在百度公司投诉平台进行相关反映和投诉,百度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及时断开侵权主体链接,导致新增侵权主体。一审庭审中百度公司仅向法庭提供了《后台日志截图》,该截图系复印件,且系百度公司单方提供,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应被采纳。百度公司向法庭提交一张邮件截图,证明其收到《律师函》后向优邦公司代理人的邮箱发送,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但代理人未提供。但双方并未约定将该邮箱作为有效沟通方式,百度公司强加给优邦公司代理人的义务不能成立,且代理人并未收到该邮件,邮件截图证据依法不应当
被采信。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综上所述,优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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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终86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中原广告产业园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季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阳,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某某百度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优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9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优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云阳、百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郭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北限电原因二审上诉人诉称 优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度公司向优邦公司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百度贴吧上刊登90日,为优邦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改判百度公
司向优邦公司赔偿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服务费等计7242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百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对于侵权主体“小猪爱佩奇999"发布的侵权信息,百度公司并未在合理时间内依法处理,严重损害了优邦公司商誉。优邦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发现了新增的侵权主体“小猪爱佩奇999",于2019年12月27日向一审法庭提交了《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要求百度公司对贴吧账户名为“小猪爱佩奇999"的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并提供该网络用户用于百度贴吧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但百度公司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对该用户发布的相关侵权信息予以屏蔽,至2020年6月5日才向法院出具“小猪爱佩奇999"的注册手机等信息。百度公司辩称因过年及受疫情影响,恢复工作后即对该账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屏蔽,该理由不能成立。侵权主体“王者荣耀437885"、“贴吧用户_7ZV35AG"发布的侵权信息,百度公司也未在合理期间内删除相关信息。优邦公司早在委托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之前已多次在百度公司投诉平台进行相关反映和投诉,百度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及时断开侵权主体链接,导致新增侵权主体。一审庭审中百度公司仅向法庭提供了《后台日志截图》,该截图系复印件,且系百度公司单方提供,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应被采纳。百度公司向法庭提交一张邮件截图,证明其收到《律师函》后向优邦公司代理人的邮箱发送,要求提
供相关信息但代理人未提供。但双方并未约定将该邮箱作为有效沟通方式,百度公司强加给优邦公司代理人的义务不能成立,且代理人并未收到该邮件,邮件截图证据依法不应当被采信。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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