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急得像什么?一、隐私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隐私权的概念
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国位于地球上什么位置隐私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依法控制、利用属于自己的私人生活事项,并对这些事项加以有效维护,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社会生活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较为特殊。这些人处于公众的目光之下,既受到公众的关注,也受到公众的监督。所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对这些人的隐私权保护标准要比一般的自然人低,如许多歌星、影星的出生日期、身高体重等在一般情形下就不被作为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但这并非意味着公众人物就不拥有隐私权,如何合理区分公众人物的公众事项与个人事项成为隐私权中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
(二)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的客体通常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私密(个人生活)空间和私密活动作为隐私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予以尊重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使得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
生活秘密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私生活、日记、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往事以及不愿他人知悉的有关事实,非法公开他人生活秘密,为侵害公民个人生活秘密权利的违法行为。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都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指出“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隐私权侵害行为包括:
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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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为什么u盘读不出来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内容
1、隐私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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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对于个人隐私有权采取任何方式与措施加以保密与保护,对于他人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自然人有权采取合法的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寻求司法救济。
2、隐私利用权
利用自己的隐私是自然人的权利,如以自己的私生活为内容写自传等。当然,这种利用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如不得将自己的性生活场景制作成影像资料并依此获利,否则不但违背了公序良俗,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3、隐私支配权
所谓支配,是指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隐私加以处置,包括采取措施维护其私密性,使其不为他人所知;依照自己的意愿将隐私透漏给他人等。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规定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037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三)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四)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1036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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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五)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1038条:信息处理者①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②未经自然人同
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③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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