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安全问题
货源批发网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安全问题
三八妇女节短句大全
(一)用户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强
网络用户具有多重身份,既可能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拥有者,又可能是传播者。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有些用户随意在手机和电脑上浏览或点击非法网站,扫描商家二维码,通过非正规途径下载安装不正规软件,将病毒带到了个人电子设备中,被黑客攻击。其次是用户在微博、、QQ、论坛、推特等社交软件上随意公开个人照片、工作单位、和地址、社交朋友圈等信息,将个人信息泄露在了网络上。最后是有些用户随意转发和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了他人隐私信息,并被不发分子窃取、售卖,给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麻烦,甚至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或财产损失。新西兰牛初乳排行榜
好看的古装戏
(二)互联网企业对个人隐私滥采滥用
符号怎么打
就国内来说,互联网企业对个人隐私的滥采滥用主要表现在对个人信息进行过度采集。目前,几乎所有的APP软件都设置了很多访问权限,用户若要安装并使用,就必须对个人相册、邮箱、摄像机、通讯录以及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进行授权。但大多时候,APP软件所获
取的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与软件的应用功能、服务内容并没有关系。其次,互联网企业在获取个人信息后,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如何处理,是对这些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进一步地挖掘和更精准地分析,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还是将这些信息进行倒卖,获取更多得经济利益?用户个人并不知情。另外,用户许可协议形同虚设。虽然很多APP软件在安装、使用的过程中有用户许可协议,但许可协议条款多,内容冗长,复杂难懂,用户在短时间内很难读懂弄通,而且用户必须勾选许可协议,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所以大部分用户并没有对许可协议进行阅读就直接勾选。因此,用户许可协议形同虚设,部分互联网企业存在运用霸王条款的行为。
(三)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个人隐私保护的主要工具是法律,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不能为用户个人和监管部门提供具体性、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有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但是其内容大多属于约束性规定,相关的执行细则和执行标准也不具备可量化性特征,没有实际操作性,因此用户对个人信息
信的格式怎么写
进行维权仍有不小难度,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行使相关职能。另外,互联网行业管理办法也没有对个人隐私保护予以重视,管理办法中甚至没有提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就容易使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忽略个人隐私保护,并导致一些企业“钻洞子”、“打擦边球”。此外,处罚力度过小,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常见的处罚行为是,然而寥寥数万或者几十万的与违法所得相比不值一提。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