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生活中的隐私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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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现已成为一些产业尤其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在数字时代,通过互联网相互连接的人们拥有了新的身份——数字身份,通过数据库,人人都能够在公共网络中查看一些公开信息,共享开源系统的优点。不可避免的,在信息公开的背后隐藏着“被监视”的风险,当我们沉溺于精准推送、精准定位这些方便快捷的服务的时候,个人的隐私被盗窃而不自知的事已是常事。梦见迷路
纵观近几年的有关隐私的研究,我们发现,有关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研究与隐私保护联系愈发紧密,虽然一套完善的隐私保护系统与制度还未完全建立,但是隐私保护的研究日渐得到重视,这是一个好的趋势。新技术的发展、时代的变革与个人数据的泄露、被遗忘权得不到保障,两者是相互矛盾的,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运用正确的方法保护公民隐私。
一、隐私的界定
在探讨隐私保护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隐私的内涵并及时掌握其在数字时代的。何为隐私?美国法学家沃伦与布兰代斯首次提出隐私概念。在《人格权法研究》中,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不被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状态[1]
双城之战豆瓣。由此,隐私的本质在于个人独自拥有且不可侵犯。
学者居然在《数字时代隐私和监控的双重困境:组织传播在web2.0时代下的思考》中提出了隐私的四种类型,分别是:物理隐私、决定隐私、心理隐私、信息隐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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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将隐私放置于数字时代的背景下,隐私又引申出了不同的内涵。孟小峰与张啸剑在《大数据隐私管理》中将大数据的隐私分为监视带来的隐私、披露带来的隐私、歧视带来的隐私三大类,除此之
外,根据对象
的不同,还引申出了数据隐私、查询隐私、发布隐私。我们可以了解到,随着大数据处理框架的复杂,大数据所带来的隐私风险也多元且难以监控。但这些划分是基于大数据运行本身来划分,因此对于我们理解隐私的内涵不会太直观。
而另一个学者桑亮在其期刊论文《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中,则是基于个人数据的内容复杂多样来对个人隐私数据进行了较为直观的介绍,他补充说明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是隐私,有时候,一些碎片的信息通过组合,才有可能成为个人的隐私[3]。这一点、贾焰等学者也有同样的看法,其在《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综述》中称,由于数据的不同,隐私的定义也会不同[4]。由此因为数据时代的隐私的概念如此多元,我们更应该寻求一个较为全面概括隐私内涵并且得到大多数公认的说法,这也是我们未来的研究趋势之一。只有界定好了新时代下隐私的概念,我们研究隐私保护才有了根基。
踩踏事故为什么会死人与隐私分不开的还有隐私权,隐私权最早起源于1834年的“独处权”的概念。后来,美国民事侵权法学家普洛斯将隐私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的独处权;另一部分则混合名誉权、肖像权特征。而对于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牟朗宇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中认为,大数据时化的隐私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属性。
除此之外,被遗忘权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其实一种新兴的权利,姜野在《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
的法理学研究》中认为,被遗忘权是人们也就是信息的主体有权利将互联网上的一些已经失去利用价值的信息,要求从搜索结果中被删除的权利。这是对被遗忘权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
通过对隐私界定的文献回顾,我们可以知道,隐私的出现并不是空穴来风的,隐私的内涵是附有时代印记
[作者简介]  李竹(1996—),女,广西容县人,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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