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什么,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是什么?
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
晴组词新闻自由作为作为一种权利,是媒体和广大的民众共同享有的权利,代表了表达自由,追求的是公共利益。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所追求则是个人利益。利益取向不同,就必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造成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发生冲突的主要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采集手段与报道内容上
1、新闻采集时的侵犯
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大多是因为新闻媒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发生过的。一般来说,有以下侵犯隐私的行为:
(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就偷偷进入甚至强行闯入进行采访,这无疑是对公民住宅的的侵犯。
(2)监听、监视。这两种行为本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才可以使用的方
法,而且,这两种行为还需要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但是,现在一些新闻记者当他们不能进入被访者的私人空间对其进行直接采访时,就采取使用电子偷拍,偷录的方法,记录他人的隐私。更多的时候就是跟踪被采访者寸步不离,时时刻刻都跟在其后,给被采访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3)窃取他人个人资料。这是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案例并不多。
河南高考考什么卷(4)隐性采访,俗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我们大家现在看到有很多电视节目采用这种方式。对于“暗访”它存在积极和消极这两方面,积极的地方是在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以及在对公权运作的监督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这种手段用于普通采访中,使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就被侵犯。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禁止未经同意的谈话录音,包括电话谈话和当面交谈。在我国虽然无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应该对暗访这种形式进行规范,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之既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
照明灯具品牌(1)未经同意,对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婚姻生活和生理缺陷、疾病的报道。一般来说,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不愿意让大家知道的隐密信息,新闻报道是不能轻易披露的。但是现在涉及这些私密的信息报道的数量相当多。比如,在报道一些人是如何感动中国,如何如何的生活艰辛却没有放弃希望,在此基础上有的还继续帮助他人的时候,为了凸显他个人精神,就将其父母有病,配偶去世或也是身患重大疾病,孩子要上学而且十分努力等把这些事情如实报道。使其不愿大家知晓的事情被众人所知而且作为饭后的谈资。 ——影响报道的公正性——典型例子,加缪的《局外人》,因为在母亲的葬礼上没有流泪而被判处死刑。
2)未经被采访者同意公开其不光彩的经历。不光彩的经历主要是指公民的违法经历。有些当事人年轻时不懂法,在经历牢狱之灾后,改过自新奋发努力生活。当初的不光彩经历可能已无人知晓,但是,新闻媒体将他的“旧事”再次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不但会使当事人感到痛苦,给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还会导致不好的社会影响。这无疑不是对当事人的侵害,对于真心悔过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报道性侵犯的案件时使他人可以辨认被害人特征。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凡是涉及性侵害的案件均有规定,即对于被害人的相关信息都应该予以保密。因为如果公开被害人的相关隐私,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的评价,会使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同时对被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伤害。
特殊补充:
1.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对足以辨认未成年人的资料不进行处理。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体,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在很多法律上都对未成年人作了特殊规定,如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一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如何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规定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列为不公 审理案件。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年纪尚小,不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不法分子的盛惑,以致做出违法的行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对此作出特殊规定,能够使他们得到保护,在以后的生活中不致受到人们的歧视,更容易的融入社会,防止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未成年人在这方面的内容被作为隐私看待,媒体在报道这些方面时应作出相应措施,避免这一类侵权事件的发生。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特殊问题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一)公众人物的概念
公众人物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因其取得的成就、从事的职业、特殊的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为公众所知悉。主要包括体育明星、影视歌星、著名科学家、作家、政府高级官员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公众人物是自然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普通人一样享有隐私权,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对于普通人来说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私人信息如成长经历、家庭背景、财产状况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隐私,而对他们来说就不再是其隐私权所指向的保护对象。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还具有自己单独的
一些特征。
(二)公众人物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中的特殊性
公众人物自身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一方面他们需要新闻媒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甚至有时会通过制造所谓的花边新闻进行炒作,增加自己的“曝光率”,以引起大众的关注,正如著名导演张艺谋所说的,“演员成名要靠绯闻加演技”,其中虽有调侃成分,倒也不失为一种深刻的概括;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想媒体过多地干预其私人生活,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这样的一种矛盾心态,使公众人物在对待新闻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曝光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需要扩大影响度时允许甚至鼓励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报道,希望减少干扰时反对媒体公开自己的隐私。
(三)完善建议
1、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法兰克系统
自愿的公众人物,即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具体又可分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
其一,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尤其是体育界、文艺界的明星。首先,明星是体育、娱乐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生活相关,社会公众人物应当接受
人们的监督。其次,那些明星获利于人民,也就应该受制于人民,如果一个人借助媒体享有比他人更多的利益和好处,他也应当因此对新闻媒体有更大的宽容度和容忍度。[3]正如最近发生的章子怡“捐款门”事件,因为当时为汶川地震的时候她凭借捐款做了正面的宣传,大家有理由知道她说真的捐款,是真的想为汶川人民做点自己力所能及的事,还是仅仅只是为了炒作。但是,这绝不是说为了公众的兴趣就可以牺牲公众人物的个人利益,媒体可以侵犯到明星的个人隐私。前几年,在“门”之前女主角之一的阿娇就被小报记者拍到其换衣服全过程的照片,并刊登出来大量发行,这种行为就已经不在可以被公众知晓的信息范围内了。
其二,对于政府官员,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应本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新闻自由给予倾向性的保护。另外,政治公众人物的行为保持一定的“透明度”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限制其隐私权,防止国家官员在隐私权的借口下滥用权力,损害百姓的利益。但并非说政府官员就毫无隐私可言,他们的隐私权比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
活不受监听监视;通信秘密与自由,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与社会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物仍受法律保护。
2、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联想笔记本电池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与这些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对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应对其隐私权予以部分限制,限制程度较自愿的公众人物轻。
非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兴趣所在,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对其与公共生活发生联系的隐私权予以适当限制。例如:中奖者对其姓氏、性别可以公开,但当事人的住所、家庭等详细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为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麻烦,则不应该公开。而且如果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主观上希望淡出,法律应对其隐私权予以倾向性的保护,而对主观上借机炒作的人,法律则应倾向性地限制其隐私权。
非自愿性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在遭遇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时,媒体可以进行采访和报道,但
无关新闻事件的隐私还是和普通人一样受到保护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的界限,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非自愿性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四、怎么办——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的方法
1.法律上——规范新闻自由,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
2.社会方面
(1)加强新闻媒体的自律
(2)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新闻从业人员业务水提高了就会做出比较有质量的新闻,不仅可以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而不会轻舄以侵犯他人隐私为代价吸引大众目光,获取自身利益,这就能减少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新闻从业者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新闻工作的纪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工作中能够尊重他人隐私权,报道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出现侵权现象,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
中药美白面膜配方公民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平时填写一些需要个人信息的材料时,要汀总避免被接收方知道后在受到新闻媒体采访时予以泄露;面对采访时,如果足必须披露的信息有权予以拒绝;如果已经不小心透漏给媒体,也可以明确向媒体表示不希望被公开;若已被侵权,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虽然在实践中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隐私权,但如果我们过度的保护隐私权,可能会使得新闻媒介不敢全心全意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导致新闻工作者在采访和报道的过程中谨言慎行、明哲保身,不能充分实现人们的知情权,丧失其作为“第四权力”的监督作用。因此,在分析了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构成后,应当继续探讨新闻媒介在新闻侵权案件中的免责事由,以此保障新闻自由,在民主与法治社会中真正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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