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解决参保困难 人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在政府正确引导下,由指定的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三条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营和服务情况监督管理。
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具体负责补充工伤保险缴 费、承保、理赔及独立化解矛盾纠纷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以下 称投保单位)根据本办法自愿为雇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参加补 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参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至75周岁:
(-)未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各类人员
L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或称新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
3.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 自治性众组织聘用人员;
5.其他未纳入现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二)已正常参加国家工伤保险且有意愿、有条件的用人单位 职工
司凤璇玑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参保流程
第五条 投保单位自愿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雇员缴纳补 充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设定年标准360元/人(月标准30元/人X 540元/人(月 标准45元/人)和720元/人(月标准座右铭励志60元/人)三档,按年度一 次性缴纳,保险责任生效日为缴费到账次日,保险期
间为南瓜饼要怎么做1年, 单一被保险人限参保1份。
第六条 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变更被保险人。
投保单位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 险公司审核同意,自收到保险费的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单位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向投保单位指定账户退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单位申请同期增减被保险人的,且变动人数相同的,经
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涉及的减人退费和增人增费可以相抵,不 发生实际保费。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投保单位初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须持本单位《营 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单位银行账户 信息、单位印章等手续与保险公司服务人员联系,办理补充工伤 保险。
第八条 无法明确用工主体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 行业协会统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四章 赔付情景认定条件及理赔流程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赔付情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文科热门专业(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到经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 确认的本人完全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 外伤害的。
樱的拼音和组词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符合第九条的规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赔付情景:
(-)故意犯罪的;
(二)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机动车的;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的;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失踪下落不明的;
(六)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因疾病导致的伤害。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应由投保单 位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被保险人(以下称出险人)或其近亲属、 受益人作为补充工伤保险认定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在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客服热线或指定服务人员通 知保险公司,简要陈述意外伤害事故情况。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 30日内,投保单位和申请人应共同向承办保险公司提出补充工伤 保险事故认定及鉴定申请。如投保单位与申请人约定权益转让事 宜,并向承办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权益转让协议的,申请人可委托投 保单位指定的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认定及鉴定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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