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2017―2018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20172018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南财采[2017]6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2017-2018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南财采〔20176号)
  市直各单位,各定点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决定继续对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及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供应商。现将2017-2018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点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各类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在定点保险有效期限内,采购人新购、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需要投保的公务车辆,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三)有效期限:本期定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有效期限自2017110时起至2018123124时止。
  (四)保费优惠率:
  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及其保费优惠率如下: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3.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7.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8.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NCD因子×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其中纯风险保费、NCD因子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国家保险监督监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投标人一致收费;自主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按各中标人上述优惠幅度执行。
  二、定点采购办理程序
  (一)除交强险为法定必须投保的险种外,其余险种的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车辆交通费预算和车辆使用情况商定点保险公司确定。定点保险公司在收取交强险费用的同时代税务部门收缴车船税,车船税包含在车辆交通费中。
  (二)公务车辆保费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定点保险公司应在车辆保险责任起始的5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发出《南宁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付费通知书》(见附件1),采购人以非现金方式支付保费。定点保险公司在确认已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采购人出具正式的保单、机动车辆保险证和发票。
  (三)如保险车辆出险,采购人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四)保险车辆出险后需要维修的,必须到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定点供应商名单详见《南宁市财政局关于2017-2018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南财采〔20175号)。
  (五)定点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务车辆定点合同备案及定点保险统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6日前将上一月的公务车辆投保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理赔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定期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监督管理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各项义务。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约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采购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市财政局将给予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  ,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四)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各采购当事人均可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1.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或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不在政府采购的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
  3.不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将情况如实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有效期限内非法承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市财政局将如实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决定其下一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投标资格及评审扣分的依据之一。
  四、其他事项
  (一)各采购人和定点保险公司可在南宁市财政局网站(v下载专区中查询和下载本文及相关附件。如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与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1890952189092,:nnzfcginfo@126
  附件:1.《南宁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付费通知书》
  2.《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同学qq名
  3.《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理赔情况统计表》
南宁市财政局
201745
  附件1
  南宁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付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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