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
甲方:交通银行打尖还是住店 分行
乙方:
为了适应银行卡业务发展,改善用卡环境,繁荣市场,促进消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一、企业全称:
企业性质:
二、注册地址:
三、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
法人机构代码:
雪纳瑞好养吗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四、主要经营范围(或服务项目):
经营项目对外名称: 四年级期末试卷
经营项目地址:
:
营业时间:
年销售额:
星级宾馆评级: 星级
五、联络方式初一英语上册第一单元
财务主管: 职务:
电话: 传真:
: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
六、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以下部分由甲方填写
七、特约商户编码:
结算手续费率: %
八、受理设备提供情况
POS机 台 压卡机 台
每台POS机收取押金 元
九、人工授权及业务联系
授权电话:
: 联系人:
十、乙方愿意接受持卡人使用甲方发行和代理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按甲方制订的操作规程为合法持卡人提供直接购物或支付其它费用的服务,并向甲方支付手续费。甲方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发生交易金额,在扣除手续费后,于交易日后的第 个工作日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十一、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及专业化服务,主要包括商户签约、培训、POS设备安装、日常维护、资金清算、账务查询及调整等工作。
十二、乙方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承担因本方原因造成的POS机具的损失;
(二)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通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规则》(以下简称:《银行卡受理规则》)进行操作;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银行卡交易支付任何形式的资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款等)给持卡人;
(四)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否则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五)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受理卡片标识牌、POS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六)乙方不得将任何第三方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进行清算;
(七)不得涂改签购单内容、故意避开授权规则进行分单操作;
(八)对持卡人提出符合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九)不得拒收任何符合中国银联及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标准的银行卡(银行卡结算系统故障除外);
诸葛亮的成就(十)乙方对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费用应与支付现金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不得向银行卡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且持卡消费者应享受与现金消费者及其他顾客完全相同的服务;
(十一)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商户联)及相关的原始交易信息和凭证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18个月,以便甲方或甲方代理的其他发卡机构在需要时查对;
(十二)对于甲方及甲方转发其他发卡或收单机构的投诉,应根据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并予以及时回复。
十三、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受理规则》的规定进行操作:
(一)必须确认持卡消费者为持卡人本人,若非本人应拒绝其持卡消费;银行卡背面有签名条而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不得受理。否则,乙方将承担违反上述操作规定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二)认清银行卡的标志、中文提示及有效期等,核对该银行卡是否有相关标识,仔细查看激光防伪标志,确认卡片无损毁或有无涂改痕迹,确认卡片上无“样卡”、“VOID”(无效卡)等字样,照片卡须核对持卡人与照片是否相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乙方应拒绝受理;对于使用测试卡及其他明显非银行卡(如白卡)的,或乙方经办人员发现有人使用他人丢失、被盗或伪造的银行卡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三)遵守甲方有关检查持卡人身份证件的规定;
(四)POS为什么音响没声音设备操作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在交易成功并打印单据后,应仔细核对交易凭证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五)交易成功打印出签购单后,须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字;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
面签字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字核对相符,如签购单上的签字与预留的签字不符,及信用卡上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字迹模糊不清、有涂改,应拒绝受理;
(六)在受理过程中出现未打印签购单的情况时,应按规定先进行重打交易操作,如仍然未能打印出签购单,才能重新进行刷卡交易(设备故障除外)。
(七)每日营业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结算”或“签退”操作,上送外卡交易流水和脱机交易流水。
乙方未按上述操作程序办理而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时,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以尽可能减少或挽回损失。如因甲方系统或机具问题导致重复扣款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十四、乙方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证照及业务资料,因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通讯资料不准确而造成乙方接收不到甲方发送的相关资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下列情况发生变更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该种情况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单位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等;
(二)发生停业、经营范围变更、转让、倒闭、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三)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四)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十六、甲方依据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有关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需事先将相关条款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乙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当甲方或其他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返回甲方进行处理,否则,甲方将以乙方无异议或不能提出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进行相关业务及账务处理。乙方如有调账要求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甲方将不予以受理。
十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办理银行卡业务,而产生的甲方损失或/和乙方损失及他方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
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十八、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或其他甲方规定可以使用的设备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九、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及其代理机构任何交易信息资料,除非依据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作银行卡交易对账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和密码,以及所有关于使用银行卡交易的有关资料。甲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而为非本协议项下目的披露或使用,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如因乙方违反第十八、十九条规定,造成资料与设备保管不当,致使银行卡信息失密或被盗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相关事宜的追索权。如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致使乙方的商业秘密被用作他途或被泄密,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可采取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相关机具设备与交易相关的所有凭证、停止支付所有清算款项,以及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甲方将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等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他人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他人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