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陈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6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时霈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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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足彩加时赛进球算不算【当事人】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陈伟
【当事人】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陈伟
【当事人-个人】陈伟
【当事人-公司】越发的近义词是什么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被告】陈伟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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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迷你世界公司通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陈伟的劳动关系。经审查,迷你世界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迷你世界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其支付陈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迷你世界公司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迷你世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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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伟于2017年4月14日入职迷你世界公司,月工资为8000元。陈伟于2019年3月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迷你世界公司支付:1.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2.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3.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克扣工资1600元;4.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延时加班工资19126.64元;5.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8391元;6.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931.14元。丰台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2149号裁决书,裁决:1.迷你世界公司支付陈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2.驳回陈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迷你世界公司主张陈伟在职期间存在工作渎职、非法职务侵占、多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陈伟对其主张均进行了合理解释,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故迷你世界公司据此解除与陈伟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伟于2017年4月14日入职迷你世界公司,
迷你世界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陈伟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陈伟月工资为8000元,经计算,迷你世界公司应支付陈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因此,法院对迷你世界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支付陈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二、驳回北京迷你世界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迷你世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擅自离岗、旷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公司规定即使是商务谈判市场部和营销部人员也必须有外出审批单,如因工作未打卡需有补打卡申请单,并非被上诉人自述的因工作性质无法打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刷卡记录表和公司对市场经理工作惩戒的通知等证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存在多次未打卡、擅自离岗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员工手册》中考勤制度规定“无打卡记录,当日缺打一次
视为旷工半天,缺打两次视为旷工一天”及奖惩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属特大过失”,上诉人有权给予辞退处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劳动者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如员工经常擅自离岗、旷工,而公司不能对其做出相应惩罚措施,将严重影响公司合法权益,亦违背立法本意。二、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工作渎职、失职等行为,事实认定不清。1.《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上报《工作周报表》,但被上诉人在担任市场部部门经理期间,连续一个多月未按规定上传《工作周报表》,属严重失职行为。同时存在2018、2019年度均不满上级领导安排,拒签部门绩效岗位职责,未按要求对分配的工作予以执行实施,拒签惩戒通知书等行为。2.被上诉人作为迷你中餐厅租赁合同的主管人员,并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上诉人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不良影响。3.被上诉人在职期间代公司签订的三个合同均存在违纪行为。三、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职务侵占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在担任市场经理一职时,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法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迷你世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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