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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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3.11.22
【字 号】滨政发[2013]31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七夕短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电器工程及其自动化【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意见
(滨政发[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步伐,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现就我市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建设现代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途径。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建立现代银行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努力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质量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银行类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为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金融支持。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成熟一家、组建一家。按照实事
求是、账实结合、准确界定的原则,全面查清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基础数据。
  (三)总体目标是:力争利用三年时间将滨州辖区内县(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014年,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完成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2015年,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棣农村合作银行完成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对提前完成各项组建监管指标并达到组建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提前进入改革组建工作,确保2016年完成组建任务。
  (四)启动滨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在滨城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通过整合有效资源,引进辖区内外战略投资者,组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
  二、主要任务
  (五)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为契机,深入推进经营机制转换,切实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机制,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相互约束的业务运行机制以及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
  (六)引进战略投资。加快县级法人机构股权改造步伐,在保障原有股东权益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有序减少散、小股东数量,解决股东数量偏多、股东实力不强、股权分散等问题;以法人股东为主,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商业银行入股县联社,帮助县联社改善经营管理;每家法人机构至少引进三家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法人股东。
  (七)加快重点关注机构风险化解工作步伐。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并将重点关注机构风险化解与股权改造、县级法人机构改制农商行结合起来;要采取适当方式注资、推介引进优质股东、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购买股权或定向增发等方式参与重点关注机构风险化解。
  三、保障措施
推荐好听的歌  (八)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滨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乡三级政府都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定期听
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导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落实。
  (九)各县(区)政府、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按照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组织对有关监管数据指标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和具体分析,在11月底之前提出一县(区)一策、因地制宜的整体实施方案,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把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政策。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争取国家支持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要取消在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鼓励各级财政性涉农资金和基金尽可能多的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主动协调地方所属大中型企业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各类账户,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实力。
  (十一)大力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各县(区)要成立专门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领导小组,全力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收活动。对各级政府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
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对因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信用社清收和盘活;对暂时难以落实和收回的不良贷款,要依法采取完善担保、更换抵押资产等措施,保全信用社资产;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开展专项打击骗贷行为活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县(区)政府帮扶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对以往政府置换资产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不可自主处置、不可变现的各类资产(主要是土地资产),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办理二次(三次)置换,确保置入资产具有可变现、有自主处置权、置换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十二)积极发挥地方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各县(区)要加快涉农资金跨部门、跨级次的整合力度,积极将整合资金存放农村信用社,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全面清理制约信用社在开户、结算、机构设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支持和促进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
  (十三)落实适度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农村信用社在接受和处置部分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以及改制重组时涉及的契税和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涉农企业贷款,评估机构收取的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
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允许农村信用社对固定资产增值的部分提取折旧,对农村信用社符合相关规定的用于呆账核销而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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