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3.10
【字 号】新政办[1999]18号
【施行日期】1999.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1999)18号 1999年3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湖南旅游
  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国办发〔1997〕2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新政办〔1993〕1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地质结构复杂,是我国强震多发省区之一,本世纪以来共发生MS6.0级以上地震100多次,其中8级以上地震2次,7-7.9级地震12次;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地震破坏区达70多万平方公里,占全疆总面积的40%。地震灾害给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九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是本世纪我国第五个地震活跃期的高潮时段,全国划
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中,新疆有3个;而且近年来新疆中强地震活动呈明显增强的趋势。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等,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轻微破坏性地震是指无直接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该地、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自治区上年国内
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不同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管理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怎样解方程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强烈有感地震和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手帐  发布临震预报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应急机构体系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兵团、驻军、武警和各有关部门(计划、建设、经贸、宣传、卫生、民政、电力、公安、财政、邮电、交通、广播电视、物资、粮食、气象、水利、石油、铁路、保险、科技、教育、地震)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是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新疆军区负责同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自治区计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 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侨)办,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科委、教委、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化工厅、贸易厅、外经贸厅、水利厅、煤炭厅、广电厅、地震局、电力局、邮电管理局、医药管理局、环保局、粮食局、乌鲁木齐海关、铁路局、民航局、自治区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军区、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所需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根据灾情和工作需要,办公室内可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国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1.综合联络组
  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国务院、国家地震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负责向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汇报灾情、震情等情况;负责传达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建议和意见;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安排专访,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震情监视组
  负责组织地震的跟踪监视、异常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
  3.灾情信息组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负责了解、收集、汇总灾情,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4.国际联络组
  负责协调国际援助人员和援助物资来疆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在疆外国人员的救助及离境事宜;负责协调外国救援物资的发放等;负责协调外国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来访。
  5.条件保障组
  负责协调抗震救灾的交通、电力、通信保障;医疗设备、救灾资金和急需物资保障;首脑机关及重要部门的安全保障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分工
  1.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电脑前面耳机没声音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重点部门)用电供应。
  5.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内贸主管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灾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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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外援物资的接收及分发工作。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等灾害。
  11.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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