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满英、李青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满英、李青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怎么看显卡配置【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4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73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 
【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满英;李青强 
【当事人】成满英李青强 
【当事人-个人】正月十四立春几点到几点成满英李青强 
【代理律师/律所】邓敏娇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杜王福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敏娇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杜王福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敏娇杜王福 
【代理律所】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满英 
诗的体裁
【被告】李青强 
八月十五放假安排【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
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成满英提供了李青强的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客户回单,显示李青强的支付宝账户为13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成满英于2020年7月15日向李青强该支付宝账户转账30000元。    成满英提交了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李青强的号为“DecNinelucky”,成满英使用的号为“cmy520VBC1314”及“mangyin520120”。为核实成满英与李青强之间转账款项往来情况,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通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调查成满英的账户“cmy52xxx14”“mangyin520120”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交易明细及交易对方的实名信息。根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交易明细,显示:成满英通过“cmy520VBC1314”号向李青强“DecNinelucky”号
转账支出合计46515.76元,李青强“DecNinelucky”号向成满英“cmy520VBC1314”号转入17406元;成满英通过“mangyin520120”号向李青强“DecNinelucky”号转账支出合计156638元,李青强“DecNinelucky”号向成满英“mangyin520120”号转入201元。    成满英(号“cmy520VBC1314”)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李青强(号“DecNinelucky”)的聊天记录,2020年12月20日,成满英称:“过了明天你就马上还钱我了,我就会觉得越来越好了”“26万也不是一笔小数了,你确定能一次转给我”;李青强:“怎么样也好。20万有不拖的。你不要觉得我每转过20万。”成满英称:“你我都不要说什么了,我就等收钱”“过来周五我收不到账就会撕破脸了”;李青强回复:“我清楚”“还有不够3天”;2020年12月24日,李青强称:“发多次卡号给我”;成满英将其工商银行账号信息发送给李青强;李青强称:“我还你20万之后,还差你6万。我欠你总数26万。哪怕那6万我也会努力还你。记得英别换银行卡”;2021年1月7日,成满英称:“说好的25号还钱给我居然连手机都关机了,我现在因为这事没心情上班工作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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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本案不予审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成满英与李青强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成满英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成满英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与李青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成满英与李青强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成满英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成满英通过“cmy52xxx14”“mangyin520120”号合计向李青强“DecNinelucky”号转账支出203153.76元(46515.76元+156638元),李青强“DecNinelucky”号转账给成满英“cmy52xxx14”“mangyin520120”号的款项合计为17607元(17406元+201元)。另外,结合成满英向李青强支付宝账户转账30000元,反映成满英转账给李青强的款项远多于李青强回转的款项,差额达215546.76元(203153.76元+30000元-17607元)。    其次,根据成满英与李青强的聊天记录,成满英于2020年12
月20日开始催促李青强还款,李青强在中承认尚欠成满英26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25日前先偿还200000元,在李青强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成满英于2021年1月7日再次催促李青强还款。上述聊天记录,证实了双方借贷合意且李青强确认尚欠借款未还的事实。    最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成满英提交了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青强的转账凭证,主张其所转账的款项性质为借款。本案诉讼至今,李青强未提出否认案涉转账款项是借款的抗辩意见。因此,成满英所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证实了成满英与李青强之间既有借贷的合意,也有成满英交付借款资金的事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从双方的款项往来情况来看,李青强尚欠215546.76元未还。成满英起诉主张李青强偿还借款本金215347.76元,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成满英主张李青强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李青强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给成满英。一审法院以、支付宝账户信息不足以认定收款人为李青强为由,驳回成满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成满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李青强向上诉人成满英偿还借款本金215347.7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15347.7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成满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均由李青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0:21: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20日,一审庭审中,成满英向一审法院提供:1.转账记录(中的邮件),拟证明李青强因个人生活需要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多次向成满英借款,借款总额为229283.76元,李青强仅归还了13936元,尚拖欠成满英借款共215347.76元。2.成满英与李青强聊天记录(成满英使用了两个号,李青强使用了一个号);3.成满英与李青强录音(原始载体在手机中,录音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李青强自己录制,通过发送给成满英,第二部分是电话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拟证明双方多次就该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    成满英提供的支付记录,支付交易明细显示案涉款项交易对方为隐忍李青强、matthew强9811、隐忍,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案涉款项交易对方为青强(某某强)。成满英称转账记录及收款记录对方的名称均是其自行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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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提出的主张,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成满英主张李青强偿还借款,其应举证证实已向李青强支付款项且双方就此达成借款合意。首先,成满英提供的款项支付为和支付宝记录,收款账户名称为成满英自己备注或非“李青强”全称,在成满英未提供、支付宝账户实名注册信息以证实收款人为李青强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收款人为李青强;其次,成满英虽提供了聊天记录及语音录音,但未提供聊天账号实名注册信息,不足认定聊天对象及录音人即为李青强;最后,成满英提供的电话录音,既无证据显示通话对象为李青强的实名注册手机号码,也无证据证实录音对象为李青强本人。依上论述,成满英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收款人为李青强,也无法证实陈述借款合意的人即为李青强本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要求李青强清偿借款和利息的诉请。    李青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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