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良、贺西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玉良、贺西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09 
【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18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阳桂凤王虹吴晓斌 
【审理法官】名人 故事阳桂凤王虹吴晓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玉良;贺西君 
【当事人】任玉良贺西君 
【当事人-个人】任玉良贺西君 
【代理律师/律所】李健辉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爱马仕围巾
【代理律师/律所】李健辉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文化遗产
【代理律师】李健辉 
【代理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企业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任玉良 
【被告】贺西君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土豆种植技术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对四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综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院对一审认定查明的双方交往并发展为情侣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68182元的转账明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偿还268182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分述如下:    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交友软件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双方认识到交往的一个多月期间内,上诉人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共计268182元,对此,被上诉人并无异议。被上诉人认可其中出具借条的38000元为借款并承诺偿还,对其他款项则认为是与上诉人确定恋爱关系以后上诉人的赠与。上诉人主张转账268182元均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应予以偿还。经审查,除38000元被上诉人认可并有借条外,其余款项均无借条,但通过双方的交
友软件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不断的向上诉人索取资金,上诉人在聊天中表示:“想让你还钱”、“利息很贵”、上诉人在2021年10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明天之前能不能收到你24万转账”…,被上诉人在聊天中表示“你怎么才肯借给我”、“我给你安心、我给你写借条…”、“我说了过几天还你”、“我一个星期内给你10万”、“这个星期把你的钱还你”、“我会给你点利息”等等,至2021年10月31日被上诉人在聊天中承诺“还你23万”、“我给你25万你搞30000给我”,2021年11月8日被上诉人在聊天中承诺“搞最后6000给我,半个月把你的钱还了”等等…从聊天内容结合上诉人的逐笔转账看,上诉人支付的款项与被上诉人承诺的还款数额相互对应,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借贷合意的高度可能性,字里行间中并无体现上诉人有赠与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上诉人主张向被上诉人转账268182元,应当认定为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偿还26818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仅支持有借条的38000元借款,系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并非上诉人基于借
款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双方对此也未有约定,故对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贺西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玉良偿还借款本金268182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2841元,诉讼保全费1861元,合计4702元,由贺西君负担4316元,任玉良负担3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3元,由贺西君负担4693元,任玉良负担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4 01:25:46 
任玉良、贺西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2民终18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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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辉,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西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玉良因与被上诉人贺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玉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辉、被上诉人贺西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任玉良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6818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4000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就借款事宜双方约定了利息,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确认借款数额为268182元,一审法院错分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情侣关系,上诉人住在我家,所有费用都是生活开支,我没说要还;38000元是在没有确定情侣关系的时候的欠款我会还;他让我怀孕,现在还没出月子。
原告诉称     原告任玉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818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
第二项为: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4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1年9月30日,原告任玉良在Soul软件与被告贺西君相识,双方通过交流逐渐发展为情侣关系。原告在交往期间,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各类款项共计268182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来本院。
     被告对原告起诉状附件所列的款项支付明细无异议,根据明细表内容,原告与被告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2021年10月1日,支付宝支付2000元;
     2.2021年10月2日,支付宝花呗消费支付3000元;
     3.2021年10月2日,支付宝花呗消费支付5000元;
     4.2021年10月2日,支付宝花呗消费支付15000元;
     5.2021年10月3日,支付宝花呗消费支付2000元;
     6.2021年10月5日,支付宝支付3000元;
     7.2021年10月7日,支付100元;
     8.2021年10月7日,支付100元;
     9.2021年10月7日,支付宝支付110元;
     10.2021年10月7日,支付宝支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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