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31
【字 号】甘政办发〔2020〕106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exo的网名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玑9000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管道保温材料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31日
 
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充分发挥省和市县的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分类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省级和市县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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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分担;市县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8∶1∶1分担。
  省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8∶1∶1分担,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分担。
  省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在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基础上,省级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市县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由市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省级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
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分类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有什么好的网络游戏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
金。
  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省级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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