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17
【分 类】其他
正文
 
案例1·黄某兵等人开发虚拟网络购物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花海的歌词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黄某兵等4人设立公司,开发、运营“都优乐商城”软件,并运营都优乐电商平台,以赠送授信额度的方式诱导用户免费注册成为会员。会员通过充值购买虚拟商品提
升会员等级及对应的授信额度,获取消费分红,达到一定会员等级后可以成为代理,完成推广任务可以获取代理分红。该平台设定会员等级制度,会员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自动形成上下级关系,以发展会员、商家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且对下层会员的每笔虚拟消费进行奖励、分红,通过以上方式吸引大量会员加入、投资,并在全国多省市设立运营中心进行大范围推广。案发后,经审理查明都优乐平台共有注册账号102295个,其中充值账号38402个,累计充值金额417903061.37元,平台共形成会员层级树889个,其中会员数最多的高达40余层。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兵等人为实施传销活动,成立公司,开发、运营网络购物软件,模仿主流购物平台页面,诱导公众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以消费分红、推广分红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并直接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黄某兵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黄某兵等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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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上商城、移动APP、小程序等为载体的电商平台数量迅速增加,以消费返利、网络货币、投资理财等为名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呈现日趋高发态势。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该类传销模式兼具手段新颖性和方式隐蔽性,具有较强的欺骗和迷惑性,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本案中,黄某兵等人通过开发、运营虚拟网络购物平台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波及全国多个省市,参加人数众多,层级分支繁密,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人民众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通过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决心,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摒弃侥幸心理,提高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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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传销犯罪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犯罪类型,它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导致无数人遭受人财两空、妻离子散的悲惨命运,犯罪性质极为恶劣。近年来,传统的线下传销模式在我国的严厉打击下逐渐销声匿迹,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传销这一新型的犯罪方式却日益猖獗。相比于传统的线下传销,网络传销往往会给自己打上金融理财、消费平台、爱心慈善等标签,隐蔽性、迷惑性极强,稍有不慎就会让人陷入传销的深渊。
清明手抄报字的内容
  本案中,审判机关对黄某兵等人通过开发虚拟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的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说理完整,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能够一针见血地把握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通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此外,审判机关对涉案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尤其是本案中的鉴定意见,详细载明了涉案平台用户的数量、层级、获利等情况,深刻揭示了网络传销的典型模式特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组成了严密的证据锁链。本案紧扣时代背景下传销犯罪的发展趋势,在准确认定犯罪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意义,体现出了审判人员与时俱进的学习能力与深厚的专业素养。
 
推荐单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2·卢某根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9日,卢某根出资成立成都硕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果公司),先后纠集被告人卢某平、邱某礼等家族成员,招募被告人徐某、王某、蒲某林、廖某芬、李某名等人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借贷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卢某根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初步形成,并在此过程中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2013年10月8日,为扩大业务规模、壮大组织实力,卢某根出资购买春熙路时代广场写字楼,成立四川鑫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泰公司),将硕果公司原班人马迁移到新公司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期间陆续纠集家族成员和招募社会人员,并在组织内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和奖惩措施,该团伙逐渐发展为有明
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大规模实施“套路贷”、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2017年3月,为继续扩大势力范围,卢某根培养其子卢某伟,并出资成立成都汇聚泰山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继续招募人员,沿用鑫鸿泰公司“套路贷”模式,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因担心公司被公安机关盯上,卢某根关闭鑫鸿泰和泰山公司,将两处人马迁移至茶楼,并再次招募多人继续开展非法放贷业务。至案发前,卢某根已建立以其为组织、领导者,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人为骨干分子,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的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干扰、破坏多名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多名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司法公信力等均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根组织、领导人数众多且骨干成员稳定的
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明显,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且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持续发展,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首要分子卢某根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名骨干分子被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名积极参加者被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70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其余人员被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2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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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套路贷”作为以民间借贷为名的新型犯罪,犯罪态势愈演愈烈,严重威胁人民
众财产及人身安全,破坏了经济秩序的稳定,降低了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卢某根等人涉黑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该组织盘踞成都十余年,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实施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以公司资金雄厚、放款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以行规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单方不对等的虚高或虚假的借款协议、空白房屋委托书、空白租房协议等手续材料,并通过银行走流水、现金摆拍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后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催收,或上门“赌锁眼”“泼油漆”“单位闹事”等手段将借款人胁迫至公司签订虚假借条,不断垒高债务,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实现了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为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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