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王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0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5096号
【审理程序】饺子煮多久二审
【审理法官】李文军白丽娟谷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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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王某某
红红的美人脸淡淡柳眉愁是什么歌曲【当事人】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王某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
【当事人-公司】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伤感的名【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8 05:05:35
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王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50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金川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天民,系该学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应军。系该学校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手写电脑
免费申请博客 上诉人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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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文军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谷元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达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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