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10
∙【字 号】防政发[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防政发〔2009〕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防城港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防城港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为促进防城港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防政发〔2006〕8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防城港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教师节短语祝福加快旅游景区(点)建设的优惠政策
蛋清打不发怎么补救 (一)项目前期工作方面。凡在我市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
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自治区投资方向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开展立项、环评、可研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原则上由当地财政安排旅游专项资金作导向性投入,市本级财政视财力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用地方面。实行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使用集体土地发展森林公园、植物观赏园、山地休闲娱乐、农业观光园、绿地水体等特旅游业的,其景区内的非建设用地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旅游基础设施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以此作为旅游项目组成部分的,可承包经营,也可依法出让,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的,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也可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出让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列入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政府优先配套该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入景区的外部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邮电、通讯、公交等。
电脑开机后网络连接慢 (四)税收方面。1、企业所得税。自 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防城港市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从 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凡在防城港市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市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2、营业税。在我市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A级景区,或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旅游景区(含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辖区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额30%予以奖励。
(五)规费方面。新投资的景区(点)项目,所有行政性规费由市或县(区、市)收取部分,按50%收取。
(六)景区(点)等级提升方面。荣获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荣获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500万元。荣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奖励5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10万元。
二、加快星级饭店创建的优惠政策
(一)在防城港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或续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其优惠政策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扶持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的暂行办法》执行。上思县、东兴市政府参照实行,奖励资金由辖区政府负责。
(二)对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评出的“十佳饭店”,各奖励1万元。对荣获自治区旅游局授予广西优秀(十佳)旅游饭店的,奖励5万元。对荣获国家旅游局授予的各类国家级称号的饭店,奖励10万元。最容易学的乐器是什么
(三)凡在我市经营的星级饭店,或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旅游定点饭店,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200万元以上的,由辖区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30%予以奖励。
三、加快旅行社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本地旅行社进入广西100强的,奖励3万元。进入广西10强或全国100强的,奖励5万元。荣获广西“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3万元。荣获市“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1万元。
(二)荣获广西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奖励0.3万元。取得高级导游证的,奖励0.3万元。
(三)凡在我市经营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辖区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30%予以奖励。
四、促进旅游配套建设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地方特旅游商品,开设适应旅游发展需求和规划的旅游特商品店。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商场,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辖区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20%予以奖励。
(二)鼓励上思县、东兴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奖励50万元;被评为“广西优秀旅游县(市)”的,奖励10万元。
五、鼓励旅游市场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地接”。旅行社年“地接”达到30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3000人次,奖
励0.5万元;市外旅行社组团到防城港市,年“输送”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奖励0.5万元。
(二)鼓励入境游。市内旅行社年接待过夜游客(含港、澳、台)达到2000人次以上,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0.1万元;市外旅行社组团游客(含港、澳、台)来防城港市旅游,过夜游客全年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奖励0.5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0.1万元;旅游饭店年接待旅游者(含港、澳、台)人数达10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再奖励0.1万元。
(三)鼓励旅游景区在区内外高速公路、大城市、机场、车站等设立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经市旅游局审定,给予广告总费用10%的补助,此项奖励单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对在市外媒体宣传防城港市旅游形象,推介防城港市旅游产品,每年刊登的稿件达5篇、每篇字数达200字以上的,对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5倍的奖励。
六、奖励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企业应设立奖励台帐相关资料,并按月如实向市旅游局提供相关指标报表。
(三)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如实填写《防城港市旅游业奖励申请表》,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奖励。奖励给市外单位或个人的,通过市旅游局予以结算奖励。
(四)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
(五)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7座车年检新规定 七、其他
(一)以上政策,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文件有涉及相同内容的,按原有渠道和原有审核程
最内涵的网名序执行,不重复享受。凡涉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列支。
(二)本优惠政策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财政、税收及土地方面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解释。
(三)除条款规定具体时间外,本优惠政策实行时间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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