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第八章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
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对有效维护合同纪律,促进合同的正确履行,弥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稳定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下列特征:
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合同义务是由合同产生的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实质是法律通过合同对债务人形成的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约束。合同责任则是对违反这种约束的行为所要求的债务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义务是发生合同责任的必然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指导下通过合同加以确定。包括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甚至约定免责或限责事由。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木府风云主题曲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债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违约责任也主要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方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这是因为合同关系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其权利义务仅对双方当事人设立,所以,违约责任也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即使是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是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①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②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违约行为。
自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特点是: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①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②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③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二)实际违约北京美食网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二、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②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③免责条款必须在责任发生前约定;④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者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二)免责事由与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或限制违约行为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由,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除此之外,合同编还针对具体的合同规定了具体的免责事由,比如运输合同中“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耗损”、“债权人过错”等。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592条:(双方违约、混合过错)】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注意:①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②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关于意外事件:法律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多数学者也主张意外事件不应作为免责事由。
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除须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具有损害事实等特殊要件。
第三节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
所谓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
在合同违约中,一般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违约。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时常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第三人不按约定履行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致使该方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违约方存在着合同关系,且第三人履行该合同是违约方行与守约方之间的合同义务的前提。如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甲为了履行上述合同,又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与上述标的物相同的买卖合同。在前一个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丙没有按后一个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标的物,致使甲未能按时交付前一个合同规定的交付电脑义务。如一方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第三人(受委托人)不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违约。
2、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
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致使该方当事人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
3、第三人因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违约
如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义务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是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违约,因上级领导机关的行为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等。
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该当事人首先应向对方当事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合同当事人只要违约,不管是什么原因所致,都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他不能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当事人不能要求第三人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汽车保险怎么算
593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也就说说因第三人原因致使一方违约,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补偿)损失。第三人向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第三人与违约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或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责任;
2、法律对第三人规定承担责任办法的,第三人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是指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等。当然,因第三人与违约方共同原因造成该当事人违约,第三人只能在其原因所致的范围内向违约方承担责任。怎样写个人简历
第四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也主要发生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由于规范竞合之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它不同于民事责任的聚合。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一项民事法律
规范,但依法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如违约场合的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乃至赔偿损失三种责任方式的并用。
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
1、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不论其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而应当分别承担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之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之相对独立与分离造成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离是因民法典合同编与侵权行为编的分离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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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这些民事责任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时并存,因此,不法行为人只就其所实
施的一个不法行为承担一个民事责任。
4、请求权的竞合。这与责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从受害人方面进行观察,而后者是从不法行为人的角度进行观察。无论是否允许受害人有选择请求权,都不能在法律上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冲突的选择权,而只能实现一个选择权。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
合同责任奉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说违约本身就是过错。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实行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
在违约之诉中,非违约方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的违约是因为存在不可抗力或出现了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有些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是特殊现象。
3、责任构成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不管违约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损失,都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构成。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4、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事先约定。
5、责任范围不同
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一般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法律常常采取“合理预见规则”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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