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导读: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那么,在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等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时,违约方要如何承担起合同违约责任呢?
合同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两种: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那么合同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分类呢?
  一、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a2纸尺寸(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最好的奶粉品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泄组词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仙剑奇侠传 歌曲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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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对方不履行合同,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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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我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说来,能够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2.什么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可以不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内容涉及到金钱债务或者劳务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是在出现上述法定的三种情况下,实际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因此只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故意损坏约定交付的货物,是不是必须得等到交付期到来才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明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履行期到来前就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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