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内容摘要:
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当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当方式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当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当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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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成心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确实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场,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说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
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假设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假设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防止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当迟延履行的违约
责任,承当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承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受,即迟延受领。假设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
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当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局部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深圳批发市场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局部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
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
sf顺丰快递查询单号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局部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局部,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分手厨房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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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8]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
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表达,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当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管理学论文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
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展经济补偿。在数额确实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表达。
六、结语
以上是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
略的论析。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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