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不明确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维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将一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的另外3作加油站进行维修,同时按上级公司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该建筑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而均未中标。于是,石油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两家中标的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同年9月,该建筑公司认为石油公司违约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本年度内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均应由其承包。
南京签证【评析】
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于是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合同标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维修对象,容易让人误解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程项目。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表明,石油公司为此承担了违约责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1年6月12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
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济合同的标的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摘要: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的确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
界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服务等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世界前十高峰(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一般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合同自愿的原则,本条所规定的“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则所包含的合同的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服务。是合同规范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的确定依据。当事人须具体确定,其方式就是写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有时将二者统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于那一标的的具体标志。合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的明确具体。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于是便产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额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
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及时的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油价为什么上涨这么快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
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好听的男孩名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宝宝踏入幼儿园的说说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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