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维、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5936号 
【审理程序】忆江南的意思二审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郭林慧李晓伟 
【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郭林慧李晓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维;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维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维 
【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牛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杨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关培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牛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杨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关培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梦见鱼什么意思【代理律师】牛双杨杨关培培 
【代理律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维 
朋友祝福【被告】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无效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质证证据不足违约金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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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与上诉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虽然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所出售的房屋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系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监制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并非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双方对于产权登记事宜违约责任也未达
成新的补充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及事后对于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属于约定不明,应当以违约责任人的违约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判定违约责任的依据。所以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系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虽然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该规定仅属于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上诉人上诉所称的违约责任应当自被上诉人交房后90日作为实际起算点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违约金均是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上诉人虽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涉案房屋,优先保证了上诉人的居住权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协助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本地商品房市场存在的实际状况,××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办证所造成的影响,酌情判令被上诉人按照已付购房款的2%支付给上诉人迟延办证的违约金,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虽然认为一审法院支
付的违约金较低,但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因迟延办证给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请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维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解压文件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由王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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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5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爱奇艺自动续费怎么取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培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维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常绿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被上诉人常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培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维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常绿公司以王维已支付房款1403120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3.85%)即贷款基础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截止2020年7月3日,违约金数额为54020.1元,其后违约金仍按上述标准计算由常绿公司支付至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时止或发回重审(不服一审判决数额为:25957.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常绿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明确查明“林溪美地1某3某5某楼项目的实际交房日期为2018年9月3日”,根据王维与常绿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常绿公司应当2018年9月3日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证书。一审法院未认定2018年12月3日为常绿公司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起算点不当。2.一审法院认定了常绿公司违约,却未对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效力做出认定。该合同系常绿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仅书写为“协商解决”,一审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未做出约定,并且应当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计算逾期违约金。3.一审法院既不以王维主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也不按照常绿公司提出的“LPR”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更未按照常绿公司自己要求主张的“总房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径行判决按照已付总房款的2%计算违约金,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判决不得超出当事人主张的相关规定。4.本案中,常绿公司的违约行为系对王维的持续性侵权,应当承担持续性的违约责任。如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常绿公司在履行了一次性违约金以后,继续无限期的拖延办证,王维将无法就常绿公司的违约行为再次起诉常绿公司,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5.一审判决书中所提及的“常绿林溪谷项目”是由案外人南阳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项目预期办证是因为拆迁安置未能及时解决,系政府因素造成,而本案涉案房产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责任全部是由于常绿公司的不作为所造成,故此两案不存在任何关联,也不存在任何相同的情况,故此一审法院参照该项目的诉讼结果做出判决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情理,据此做出“酌定”的判决结果明显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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