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建红、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建红、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90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春景王丹妮李兴旺 
【审理法官】康春景王丹妮李兴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莫建红;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甘红;深圳点智天下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丁建南;徐湘漪;许红燕 
【当事人】莫建红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甘红深圳点智天下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丁建南徐湘漪许红燕 
【当事人-个人】莫建红甘红丁建南徐湘漪许红燕 
【当事人-公司】网游排名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点智天下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博达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开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吴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开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吴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开宏吴宇 
【代理律所】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莫建红;甘红;深圳点智天下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丁建南;徐湘漪;许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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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此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既是法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时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也是审查股东请求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时实体审查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莫建红系一点天下公司持股14.4%股东,其提起本案公司解散之诉,应提交证据证明一点天下公司存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解散事由。根据查明,一点天下公司在2019年、2020年多次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且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均不存在运作失灵、陷入僵局的情形。莫建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一点天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与甘红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因此,一审认定莫建红主张解散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莫建红二审提交录音等证据,主张其向其他股东提出转让股权、要求退出公司,均未得到解决,即使属实,亦不构成导致解散公司的事由,对
莫建红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莫建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莫建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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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00:33: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莫建红二审提交以下证据:1.2019年7月10日其与甘红的对话录音,用于证明在提起诉讼前,其已多次公司执行董事甘红提出退股要求,并讨论退股方案,但公司执行董事甘红及其他股东一直没有正面回复。2.聊天记录,用于证明莫建红在一审结束后,在股东里提出和解并给出和解方案,但公司执行董事及其他股东对此均无任何回应。一点天下公司、甘红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不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不能达到莫建红的证明目的。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属于莫建红强制出售股权,并非所谓的和解。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莫建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一点天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点天下公司实际已成三无公司,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产和资金、公司没有员工。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没设董事会、监事会,仅设有执行董事一人(甘红),监事一人(莫建红),但二人长期不合,甘红一人独断专行,任何决定从不知会莫建红,也不接受莫建红监督。甘红除在公司任执行董事外,还在其他公司任高管,并从事与公司同业竞争,致公司利益受损。在公司实际已是三无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存在已无意义,且还要承担一些不明不白的费用。3.莫建红为解决矛盾,多次与甘红进行协商,要求退出公司,由甘红接受莫建红股权,但均未果。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实体处理不公。    综上,莫建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莫建红、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90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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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31号李朗国际珠宝产业园厂房一A2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59D7G。
     法定代表人:甘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点智天下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李朗国际珠宝园A2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15U80。
梦见自己老婆怀孕     法定代表人:甘红。
     原审第三人:天津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大道3360号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08401H。
     法定代表人:徐建堂。
     原审第三人:丁建南。
     原审第三人:徐湘漪。
     原审第三人:许红燕。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建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一点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天下公司)、原审第三人甘红、深圳点智天下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点智天下企业)、天
津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丁建南、徐湘漪、许红燕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9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建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一点天下公司。
     一审判决:驳回莫建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莫建红已预交),由莫建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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