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1999.03.20 |
施行日期 | 1999.03.20 挽留的情话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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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1999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由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专项贷款。
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住房贷款业务手续由受委托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办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已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部门和单位。驻衡各独立执行房改方案的系统和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需将已拥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的款项作为购建住房的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质押和抵押物的保险。
(五)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的,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同时由委托银行代办房屋保险,借款人以期房作为抵押的,在房屋建成完工后一个月内补办保险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可贷款额度=夫妇双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之和的30%×12个月×借款年限。最长贷款期限10年。最高限额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由市住房委员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一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或共有房产、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户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
(五)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以该住房价款的全部金额抵押,不再另行评估房地产价值。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期房做为抵押的,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应由售房单位负责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质押金额的80%。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抵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合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巨人的秘密大虾的做法大全家常菜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物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支付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四)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六)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需持住房公积金储蓄手册、身份证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到衡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持批准的《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与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同时凭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主持人自我介绍 第二十一条 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住房抵押登记。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购建房
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确认书。
(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购房合同、集资建房协议、借款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持确认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由贷款银行按规定代办房屋保险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贷款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认定,向贷款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用于购房和集资建房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用转帐方式将贷款划转到售房或集资建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
每月还本额=借款额(元)÷借款期(月)
[借款期(月)+1]×借款额(元)×月利率
每月还息额=借款期(月)×2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房屋他项权注销申请书,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办理抵押物评估及抵押房产登记手续费用减半征收。抵押物的评估费、手续费、保险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第三十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借贷双方未达成协议时,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衡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办理住房贷款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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