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律师必读!最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全⽂发布
(2018年3⽉2⽇国⼟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7⽉16⽇⾃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然资源部关于废⽌和修改的第⼀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互联⽹技术、设置⾃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等⽅式,为查询⼈提供便利。
第⼆章⼀般规定
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查询⼈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飞机上不能带的东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条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的⾝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查询主体;
(⼆)查询⽬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委托代理⼈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应当提交双⽅⾝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姓名或者名称、公民⾝份号码或者统⼀社会信⽤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期等内容,双⽅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作⽇内向查询⼈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章。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查询⼈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dnf武神二次觉醒(三)申请查询的⽬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条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作,记录查询⼈、查询⽬的或者⽤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权利⼈查询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权利⼈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份号码或者统⼀社会信⽤代码等特定主体⾝份信息;
(⼆)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七条继承⼈、受遗赠⼈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受遗赠⼈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或者遗赠⼈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为发⽣的材料。
第⼗⼋条清算组、破产管理⼈、财产代管⼈、监护⼈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第四章利害关系⼈查询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迪拜街头风光作文(⼀)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怎样画烟熏妆
(⼀)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不动产的⾃然状况;
(⼆)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条受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当事⼈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致;
(⼆)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三条律师受当事⼈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民法院的调查令。
偶像练习生主题曲第⼆⼗四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五条不动产利害关系⼈及其委托代理⼈,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于其他⽬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登记资料保护
第⼆⼗六条查询⼈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有前款⾏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该查询⼈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七条已有电⼦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注销之⽇起满五年的;
(⼆)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注销之⽇起满五年的。
羽毛球场尺寸第⼆⼗⼋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罚则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作⼈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为之⼀,对有关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擅⾃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不动产登记资料进⾏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查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为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
另⾏规定。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地、房屋、森林、林⽊、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第三⼗四条本办法⾃公布之⽇起施⾏。2002年12⽉4⽇国⼟资源部公布的《⼟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资源部令第14号)同时废⽌。
声明:本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推送⽂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发布的⽂章、图⽚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作品、图⽚如作者来源标记有⽆或涉及侵权,请友情提醒并联系后台处理,本⽂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