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合与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生合与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审判 
【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审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男孩起名字大全2013黄生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生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生合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世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邓宇宏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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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世颖邓宇宏 
【代理律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身上滑腻腻【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黄生合 
【被告】浏览器恢复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心理活动的成语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设立不能通过简单加减取得成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中不仅有面积,还有固定的轴线范围,由此产生的问题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执行的范畴,应当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而非黄生合认为其通过司法执行所取得的面积不足,从执行裁定下达之日,被执行人变维公司的其余的不动产物权就当然属于申请执行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张道陵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黄生合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取得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1层
车库1的不动产产权(111房地证2010字第224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本案所争议的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1层车库2从初始登记至今登记于变维公司名下(111房地证2009字第043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中),因此车库2从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变化。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虽于2018年3月27日、5月25日出具四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因系统业务挂接错误所致,但错误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不会导致不动产物权权属发生变化,上诉人黄生合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所诉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对于上诉人黄生合提出其执行取得不动产物权面积不足的理由,本院认为执行面积的不足不能直接产生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即被执行人变维公司的其余的不动产物权就当然属于上诉人黄生合所有,该问题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执行的范畴,应当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黄生合不具备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1:00: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5月4日,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变维公司)向其提交《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后,向变维公司颁发了111房地证2009字第043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主要载明“权利人;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重庆经开区丹景路14号商住楼;房屋结构:钢混;房屋用途:商住;楼层:负1层至18层;房屋建筑面积:16616.9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4429.28平方米"。该《房地产权证》附图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载有“负1层,建筑面积677.60"。变维公司向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上述房产证时提交的《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绘计算报告书》中载明内容显示“负1层车库套内面积361.20平方米;建筑面积376.43平方米"。    2009年9月1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因黄生合与变维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09]南法民初字第4211号),判决由变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峡路变维大厦负一层车库(套内面积为75.48平方米,轴线范围为重庆市设计院98034号施工图的负一层10-13/A-F范围)交付黄生合;由变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办理变维大厦负一层车库权属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义务。变维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75
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0]南法民执字第486号),裁定将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峡路变维大厦负一层车库产权转移过户给申请人黄生合所有(轴线范围为重庆市设计院98034号施工图的负一层10-13/A-F范围,套内面积75.48平方米),并向经开区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南法民执字第486号)。2010年11月20日,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市房屋勘测院)受黄生合委托对变维大厦负1层车库分割测算,并出具了《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竣工分割)。该报告书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载明“变维大厦负1层,车库1,套内面积74.46平方米,建筑面积77.60平方米;车库2,套内面积286.74平方米,建筑面积298.83平方米;合计套内面积361.20平方米,建筑面积376.43平方米"。2010年12月8日,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黄生合颁发了111房地证2010字第224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主要载明“权利人;黄生合;坐落: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x层车库x;房屋用途:车位;房屋建筑面积77.6㎡,套内建筑面积74.46㎡"。该《房地产权证》附图载有车库1、车库2及设备用房等。    2018年3月27日,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编号xxx字第x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房屋坐落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景路14号负x层x号;姓名(或单位名称):黄生合;建筑面积77.60;套内面积74.46;用途:
车位";编号xxx字第x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房屋坐落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景路14号-1层车库;姓名(或单位名称):黄生合;建筑面积298.93;套内面积286.74;用途:停车用房"。2018年5月25日,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编号xxx字第x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xxx字第x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的内容与106字第201803271119127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106字第20180327111912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的内容一致。    2018年12月7日,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1层车库2在不动产系统存在业务挂接错误,遂按照内部修改程序予以修改,修改后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1层车库2在不动产系统中的权利人为变维公司。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编号xxx字第x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房屋座落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景路14号负1层车库2,姓名(单位名称):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98.93;套内面积286.74;用途:停车用房"。2018年12月12日、12月13日,经黄生合申请查询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1层车库2房屋登记情况,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106字第201812120947032xx号、106字第2018121131347071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的内容与106字第201812120946190xx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载明的内容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1层车库1和车库2系人民法院在执行黄生合与变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市房屋勘测院)受黄生合委托对南岸区丹景路14号负1层车库分割测算,并出具《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竣工分割)产生。黄生合取得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负1层车库1的所有权《重庆市房地产权证》(111房地证2010字第224xx号),而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负1层车库2仍登记于变维公司所取得111房地证2009字第043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中,因此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负1层车库2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变化。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虽于2018年3月27日、5月25日出具四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但确系系统业务挂接错误所致,该错误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不会导致重庆市南岸区丹景路负1层车库2权属登记发生变化,且黄生合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所渉房屋行政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黄生合不具备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黄生合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黄生合的起诉。 
黄生合与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5行终3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生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渝某某龙山街道龙山大道某某。
     负责人扈万泰,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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