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米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其他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48号 
【审理程序】爱奇艺弹幕突然没有了二审 
【审理法官】王琪杜灵军王元 
【审理法官】王琪杜灵军王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米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 
【当事人】米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米兰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米兰  8月适合去哪里旅游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调解行为户籍所在地证据不予
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梦见被鬼追【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米某针对2019年10月3日的报警事项,认为大红门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红门派出所拒不依法处理其报警请求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京0106行初14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米某日起诉。米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第3项为“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对我方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第4项为“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删除其在信息数据库中所录入的我方的个人三面照、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血液DNA信息记录”。本院作出(2020)京02行终715号《行政裁定书》,针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对治安案件处理结果产生终局性影响,是办理治安案件其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过
程性行为,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对当事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米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米某所提依法判决确认大红门派出所侵犯米某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针对治安调解、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采集血液DNA信息等行为的起诉,而上述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米某本次起诉应予驳回。另外,因米某上述诉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其要求大红门派出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亦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一并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米某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米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1:10:04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手抄报资料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
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米某针对2019年10月3日的报警事项,认为大红门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红门派出所拒不依法处理其报警请求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京0106行初14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针对报警事项,米某与其主张的侵权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米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0)京0106行初145号《行政裁定书》;2.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拒不依法处理我方报警请求的行政行为违法;3.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对我方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删除其在信息数据库中所录入的我方的个人三面照、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血液DNA信息记录;5.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受理费用。2020年6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行终71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所提“确认被上诉人对我方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上诉人删除其在信息数据库中所录入的我方的个人三面照、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血液DNA信息记录”的上诉请求,
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对治安案件处理结果产生终局性影响,是办理治安案件其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对当事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米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对米某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裁定。本案中,米某所提依法判决确认大红门派出所侵犯米某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针对治安调解、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采集血液DNA信息等行为的起诉。而上述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米某本次起诉应予驳回。另外,因米某上述诉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其要求大红门派出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亦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米某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米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诉讼费由大红门派出所承担。上诉理由为:1.本案诉讼标的并未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在(2020)京0106行初145号案件中,米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法
院判决确认大红门派出所拒不依法处理其报警请求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诉求与本案明显不同。至于米某在该案的二审上诉程序中追加的请求,参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该案的诉讼标的。2.大红门派出所采集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明显且严重违法。米某不符合《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采集范围。在本案治安案件中,米某系报警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大红门派出所无权采集米某的三面照、十指指纹、掌纹和血液DNA信息。大红门派出所的该采集行为独立对米某产生了法律效力,不属于过程性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米某申请大红门派出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当予以支持。截至目前大红门派出所始终无法释明其行为的任何法律依据,此种侵害行为需要纠纷,否则米某的合法权益将始终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 
米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2行终848号
古文名句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米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岳园,所长。邸怎么读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以下简称大红门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2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米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米兰因隔壁邻居滋事并砸坏自家进户门而向大红门派出所报警。大红门派出所处理案件过程中,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告知米兰相关权利义务、未征得米兰同意的情况下,先是强迫米兰调解,免了违法邻居的拘留,然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污蔑米兰违法,并以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方式,采用各种威胁流氓手段强制性地对米兰拍摄个人三面照、录入十指指纹和掌纹以及采集血液DNA信息,该系列行为严
重侵害了米兰的人格尊严,给米兰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伤害,对米兰今后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为了维护米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大红门派出所侵犯米兰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大红门派出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大红门派出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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