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案例
虚拟财产的案例
【篇一:虚拟财产的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一则案例说起
  2006年8月9日至2007年1月9日,被告人陈龙清在家中租用电信宽带账号,购置8台电脑,先后组织雇佣多人,以向他人租用木马信箱的方式,非法获取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玩家账号和密码,通过网易通行证密码修改软件修改了部分玩家的账号密码,并通过非法登录《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玩家账号,窃取账号中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后陈龙清通过淘宝网账号 全区梦币任你挑 、 全区梦币任你用 及腾讯qq聊天等方式联系买家,将梦幻游戏币转卖为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及网上银行进行支付交易。陈龙清共非法获取了26.5万余个玩家的账号及密码,非法登录盗号1.7万余个玩家的账号,非法获利共计31万余元。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龙清犯,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龙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涉案的网络游戏装备
、游戏币等物品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 公私财物 ,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明确地将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龙清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获取《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玩家账号密码,修改了大量玩家的账号密码和游戏数据,导致大量游戏玩家储存在游戏系统中的游戏数据被修改和删除,损害了游戏玩家利益,严重破坏了《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系统的安全运行,给游戏运营商网易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第64条之规定,于2007年9月4日判决:被告人陈龙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如何认定被告人盗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货币等物品的行为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的对立:第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针对类似的案件,目前在我国
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极为混乱;除了上述三种观点之外,部分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罚;部分法院则以侵权行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甚至还有的司法机关不予受理。之所以如此不统一,是因为除没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外,对虚拟财产理解不同所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我国法律规制之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
  虚拟财产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概念,将虚拟财产界定为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数据资料。从目前的技术发展情况来看,虚拟财产的范围正在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网络应用功能包含了虚拟财产的存在意义,例如,玩游戏时必须注册的id号码、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虚拟世界中的部分网络应用功能,一般需要网民付出真实货币才能实现对应的功能。部分观点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也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虚拟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的
操作行为,以各种方式获得积累、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的,能以金钱价值进行评价的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
  从虚拟财产产生的背景来看,一般情况下,大众所认同的虚拟财产概念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以互联网空间中的网络游戏为基础,在网络游戏运行环境中,由玩家控制的游戏id账号所对应的,且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 货币 、 武器 、 宝物 等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由该游戏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和参数。[3]这便是狭义的虚拟财产概念。换言之,虚拟财产就是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2010年6月3日,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定义虚拟财产的概念,但明确了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的概念,《办法》中指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这是我国法律法规首次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将为刑法实施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操作奠定法律基础。
  (二)我国法律规制之现状
刘流的女儿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7),对刑法第285条进行了修改,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即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武动乾坤等级  随着国内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在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上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各地司法部门处理侵犯虚拟财产的方式极为混乱。电话订火车票时间段
  我国司法机关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
免高速费的时间2023  第一,不受理。比如,针对重庆市发生的周某虚拟财产被盗一案,重庆市公安局认为,因
环保的作文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即使周某在现实的交易中花了不少钱,但虚拟世界里的 、 剑 是不能作价的,因此不能认定是网络犯罪,所以无法立案。[3]
  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吴某利用在网吧工作之便,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密码后,盗卖该账号内的装备,获利几百元。湖南省株洲市某派出所在办理该案时认为,吴某的既得利益没有超过1000元,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经多方讨论后认为其行为属 盗窃 ,吴某被治安10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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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根据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例如,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侦破了一起利用嵌入式木马盗窃网络游戏用户 游戏币 、 武器 等虚拟财产销售牟利的案件。被告人在上网玩游戏时发现,专门用来盗窃 qq靓号 以及 游戏账号、密码 的木马软件在网上卖得非常火爆,于是他以每月2000元为报酬雇佣了龙某为其编写盗号木马程序。龙某对 征途 等热门的网络游戏,编写了40多个盗号木马。这些木马程序都属于 嵌入式木马 ,该木马程序一旦嵌入一些防备不高的网站后,只要玩家登录被入侵网站,那么玩家的游戏账号、密码就会被窃取,账号上的 游戏装备 等虚拟财产就流入到王某等人的手中。同时,王某又与周某合谋,对盗号木马进行了包装,统一称为 大小木马 ,并为该木马程序申请了
qq专用号作为网上总代理,另外,还申请了在网上销售该木马程序专用的网银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之后,周某按照该系列木马程序所针对的不同种类游戏,又层层分包给他人,周某每月可获利1万到8万元不等。而买到此系列木马程序的人有的在网上大肆销售该木马程序,有的则利用该木马程序窃取玩家的游戏用户名及密码。通过 总代理 及变卖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财产,王某、周某共非法获利160万元及1010.32万元。2008年9月,此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3月,检察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2009年6月,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等人均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龙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3]
  第四,以盗窃罪进行处罚。例如,金华市公安局网络报警处置中心接到多起报案,受害人称其使用的凤凰游戏山庄的账号被盗,账号里的游戏币 银子 不翼而飞,且数额巨大。经过警方侦查,该案的作案手段是,犯罪嫌疑人自称美女与受害人聊天,进而通过发照片发送带木马程序的压缩文件,从而控制对方的电脑,盗取对方的游戏帐号、密码,提取 银子 。经统计,该网络盗窃团伙至案发总计窃取 银子 30多亿两,价值20多万元。经审讯,曹某等人对多次网络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曹某被捕。金华警方认为,由于虚拟装备、虚拟银子的财产属性难以认定,对此类案件,如果以刑法第286条的规定,以 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 立案查处,对证据的固定、作案过程的复原等的要求较高,办案程序十分复杂。金华警方提请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网上虚拟 银子 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近15万元,这为其以 盗窃 进行立案查处提供了可能,警方认为这样不仅节约了办案成本,还提高了侦查效率,且符合刑法立法精神。[6]
  第五,以抢劫罪进行处罚。例如,王某等4名青年经常一起到沈阳市某网吧打大型网络游戏,由于没有充足的游戏 装备 ,这4人的角级别一直得不到晋升,他们发现在同一个网吧里有一个网名为 沈阳小伙 的玩家是个游戏高手,游戏 装备 十分丰厚,角级别也很高,在索要未果之后,便产生了抢劫其 游戏装备 的念头。经预谋,该4人对正在上网的 沈阳小伙 以殴打、恐吓等手段迫使其转出价值人民币100元的 q币 100个,以及其名下的各种 游戏币 、 游戏武器装备 等虚拟物品,事后,4人将这些网络虚拟物品予以平分并抢走人民币200元。案件发生后, 沈阳小伙 向警方报了案,而此时王某等4人意识到惹了祸,遂向警方投案,愿意与 沈阳小伙 达成调解协议,但因为他们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属于 其他合法财产 作出明确规定,但游戏用户在网络游戏中想要获取一定角
级别以及其他虚拟财产,是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的,该院认为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法院认定王某等4人构成抢劫罪,王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他3名被告均被判,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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